“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洪泽法院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索出执行和解建议书制度,在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同时,注重引导案件双方当事人强化沟通协调、促进执行和解,以最大限度降低因强制措施、信用惩戒对企业被执行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促进案件当事人“双向共赢”。今年1-6月,共促成执行和解20余件,20余家涉执企业因执行和解顺利复工复产。

出台实施细则。针对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无法一次性履行还款义务这一普遍现象,精心制定出台《关于力促执行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实施意见》,就执行和解案件的办案原则、案件类型、方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将涉及被执行企业案件、个体工商户案件作为建议执行和解的重点案件。

明确和解前提。在严格遵循执行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明确规定只有在所有执行强制措施都穷尽时才能适用执行和解制度。对被执行人财产,坚持应查尽查,增加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丰富传统查控手段,广泛实施实地查找、公告悬赏等措施。同时,防止被执行人借执行和解拖延执行、规避执行,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严格限制和解的次数,和解次数严格限定在2次以内。

规范书面格式。明确“执行和解建议书”上载明达成执行和解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减轻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相关限制等利好事项,向被执行人释放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同时,亦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进行警示提醒,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

明确和解流程。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会一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和解建议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提升各项执行质效指标具有实际意义,减轻当事人诉累。

强化协议督促。对执行和解案件建立专门台账,由执行法官对照执行和解协议时间节点,按履行时限逐案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发现借助执行和解协议拖延规避执行、转移执行财产等情形的,及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并对妨碍执行、拒不执行等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注重经验总结。规定5个执行团队每月必须报送涉企执行和解典型案例1个,注重经典案例选树。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众号等途径,强化典型案例宣传引导,扩展执行和解制度优势的影响,最大限度引导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