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万元货款和赔偿款已经打进我公司账户了,我们同意对乙公司账户解除查封。”近日,如皋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刘雅娟接到甲公司代理人的电话。经核实,甲公司确已收到款项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公司的保全措施。这起因设备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甲、乙公司是近三年在我市新落户的两家电子科技型民营企业。2020年12月,原告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两台电子元件清洗机,总价280万元,其中一台抛光后清洗机价格就达260万元。2021年6月,乙公司陆续将设备安装至甲公司,但直至2021年12月设备都未能调试成功投入生产。该设备调试需要通纯水、氮气、预装预洗件并且在无尘车间进行,乙公司每多调试一天都会增加甲公司的成本支出,甲公司与该设备配套的整条生产线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上千万元设备无法创造收益。

2022年2月,甲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设备款18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2万元。经甲公司申请,如皋法院对乙公司价值237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经审查,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机器存在或不存在根本质量问题。如果按照产品质量纠纷的一般审理思路,势必要启动鉴定程序,但如此一来,不仅诉讼成本会明显增加,而且,长时间的鉴定过程也会让两家企业有苦难言。本着诉讼经济原则,承办法官努力尝试促成双方调解,但甲公司已经对设备失去信心,乙公司却认为调试不成是对方厂房不符合调试条件所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两家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承办法官与本市工商联新设立的涉企纠纷解决法律服务中心联系,该中心派出专业调解员与法官开展联合调解,说服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完善车间条件,再给乙公司设备调试的机会。在各方努力之下,甲公司同意配合乙公司再次启动设备调试工作,双方在法院、涉企法务中心指导下进行了三轮调试,仍然未能调试成功。最终,乙公司答应退货退款,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如皋法院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吴剑平专委认为,“涉企纠纷调解历来是法院调解的软肋,这其中既有民事纠纷重在调解、商事纠纷重在裁判的理论误解,也有企业希望用一纸判决证明己方胜诉的心理预期。但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之下,企业的生存才是王道。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也应当立足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吴剑平表示,“本案虽然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但并没有孤立、机械地看待质量问题,而是抓住‘设备调试’这一纠纷关键点开展调解工作,既解开了双方的心结,又降低了诉讼成本,以最短的时间化解纠纷,将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为同类纠纷的迅速、妥善处理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