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签署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工作备忘录。该备忘录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实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前财产保全、失信惩戒措施、信息共享与通报等内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辙,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晓蕾,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瑛,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姚晟出席活动。

当前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申请工作和执行实施工作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集中办理。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处罚行政非诉执行申请工作和执行实施工作的协同,增强生态环境处罚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市法院联合生态环境局共同签署该备忘录。

泰州市中院孙辙院长提出,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执行的专门衔接机制,对于制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畅通行政执法与司法执行的衔接渠道。建立重大处罚实施案件的通报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和程序衔接,确保处罚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强化有关执行申请的沟通释明,明确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到位标准。

二、加大共同打击规避行政处罚行为的力度。区别金钱罚和行为罚,建立执行前保全制度,明确执行前保全申请条件、申请方式、保全担保、保全审查与实施方式。协调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加强防范与规制企业恶意注销行为。

三、联动实施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创新举措。建立行政调查为主、司法调查为辅的调查机制,加强对被处罚人送达方式、经营情况、执行标的状况、规避执行可能性等信息的调查工作,拓展非诉执行申请和实施工作的作业面和覆盖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运用被执行企业信用惩戒,探索轻微违法企业滞纳金宽宥制度等纾困解难举措。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刘晓蕾局长指出:

一、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借助案件告诫、书面催告履行等手段,释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及不予执行的后果,推动当事人自觉履行。

二、进一步运用合法规制手段。对于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相对人,应当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对相对人实施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破解了相对人恶意转移财产造成难以执行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多元联动机制。及时将处罚信息通报相对人的注册登记机关,采取限制相对人申请注销登记。与法院就被执行人主体存续、财产线索、执行标的状况等信息建立共享机制。

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结束后,泰州法院和生态环境局与会同志一起座谈,双方交流了近三年生态环境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运行态势以及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医药高新区法院就备忘录作起草说明,双方就备忘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展开了深入细致讨论,并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泰州市中院和医药高新区法院法官、市生态环境局和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参加了此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