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0日上午,黄某某在盱眙县官滩镇一处10KV高压线下,因攀爬电力杆盗割电力设施遭电击受伤。后黄某某以其触电受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案涉电力设备电线杆接电处距离地面2.5米以上,电力设备上设置有警示标志;事故发生时,案涉输电电路运行正常,排除漏电可能。

关于盗割电力设施过程中引发触电,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类纠纷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黄某某虽有盗割电力设施的故意,但没有触电的故意,因而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黄某某对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因此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主观上存在故,故该损害后果不应由供电公司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的归责原则确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上可知,基于高压电(高于1KV)致人损害的特殊性,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此类案件归责原则专门作了规定,适用特殊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本案中,黄某某系遭受10KV高压电电击受伤,符合高压电致人损害纠纷构成要件,因而该案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第二,应认定黄某某在攀爬盗割电力杆过程中主观存在故意。经庭审查明,案涉线路在事故发生时无明显运行异常,排除漏电可能。本案事发时为白天,案涉电力设备上有警示标志,黄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电力设备的危险性,不能擅自进行攀爬、触碰、盗割,但其为实现拾荒目的仍对电力设施实施盗割行为,最终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第三,本案中,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上述条文同时对该类损害的免责事由作了规定,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仅需证明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被告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可,对法定的免责事由均由被告进行举证,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如被告仅能证明自身已尽到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过失,并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通过举证查明的事实已经足以证明,黄某某为盗割电力设施攀爬电力杆线的过程中,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性,符合了该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最终,法院也判决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