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讯表决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该条是基本法律对于通讯表决的规定,但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2、2000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6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通讯表决的范围也限于其所列的十一个事项。据此可以认为,只有应董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才使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结合我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通讯表决方式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审议公司转投资、对董事会授权,特别是设立担保等事项。

3、2004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并鼓励上市公司积极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同时对其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进行了规范。

4、2006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通讯表决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种类

在实践中,通讯表决方式早已被采用,最早采用的是“小飞乐”,之后便被其它公司纷纷效仿。 2000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正是针对实践中被频繁使用的通讯表决制度的规制,使得采用通讯表决制度的事项得以限制而该项制度不会被滥用。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大多数的中小股东所持的股份很少而且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本就不多,更不会为了出席股东大会而支付太高的费用,所以,若坚持所有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他们更不会积极行使表决权了。而即使由公司承担该笔费用,数量庞大的股东,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达到数以万计,也使得股东大会的召开难以成为现实。而且,如今风险社会中的投资理念更倾向于分散投资,目的即是为了分散风险。一个人成为多家公司的股东,如果数家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时召开,该股东便会分身乏术。同时,在同一天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是存在的 。

股东大会运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是存在可行性的,本文将对通讯表决在实践中的运用进行分类总结。

1、书面表决

书面表决制度是指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书面投票用纸上就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表明赞成、否定或弃权, 并将该书面投票用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公司以产生表决权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该表决方式的表现形式为通讯表决票。我国现有法律并无对于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票格式的规则,证监会也未有相关的规章出台。事实上,通讯表决票格式皆由公司的章程进行规范,根据有关公司提供的通讯表决票来看,其内容主要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身份证号、股东股权证号、股东持股数、表决议案、股东联系方式以及表决意见,其中表决意见一栏有赞成、反对、弃权三项可供选择。

该种表决方式是通讯表决中的一项基础表决方式,也是最早被采用的通讯表决方式。它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但从其表决票格式看来,书面表决方式是缺乏股东大会会场中的质询与讨论的环节,使得审议事项得不到充分的披露。

2、电子表决

互联网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体现在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上。与书面表决方式不同,电子表决的通讯表决制度是由几部行政规章的发布而推行的。由于上市公司有众多中小股东,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这两部规章旨在加强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话语权,更多地参与到公司决策中来。

然而,设计好的制度的在现实中的运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网站的服务器是否能够承受大量股东的访问;第二、流程过于繁杂使得投资者无法很快适应此会议流程;第三、部分小股东由于并不关心公司的运行,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参与到该流程中去。

3、网络股东大会

网络股东大会不同于电子表决方式,这是一种实时性更强的,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股东大会,它可以采用建立专门网页或者实时聊天室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本文认为,这是一种最接近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一种通讯表决方式。

然而,股东通过专门网页或实时聊天室的方式进行的股东大会是否能被传统股民接受似乎比电子表决方式存在更大的障碍,而网络视频会议的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则对设备与网络条件有极高的要求,而且成本极高。现实中极少采用。

当然,该表决方式在国外也被采用,比如美国特拉华州的普通公司法就对此表决方式有规定。

三、传统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与股东大会通讯表决方式的比较

(一)传统股东大会表决方式

传统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主要指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与代理行使表决权。

1、股东亲自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大会制度设计的理想状态,该制度的优点如下:第一,股东可以直接听取董事会说明议案的情况;第二,股东之间可以互相交换意见并讨论,这是其它表决方式所不能替代的,因为只有股东自己才能够充分表达出本人的意见并从本人的立场出发进行发言,从而作出最有利于公司的决定;第三,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还可以对临时动议进行表决。总而言之,该表决方式保证了股东大会决策的公平性。

然而其缺点也十分明显。第一,亲自行使表决权花费太大;第二,亲自行使表决权时间成本也很大,不仅会在旅途中费时,还会耽误股东自己的工作;第三,一人同为多家公司股东,会导致其无法同时出现在两个股东大会上;第四,由于路途遥远花费不菲等因素,很多中小股东会选择不出席股东大会,此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就很难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甚至该决议是不利于公司的。可见此种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在特定情况下是效率低下的,以至于影响到最终决议的公正。

2、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

股东除了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表决,还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这是一种缺席表决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股东亲自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制度的缺陷。

但是该制度也存在缺陷。由于股东不方便随时获取讯息,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就难以找到合适的代理人。而且如果代理人未按照被代理股东的意愿进行表决,股东只能按照其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但代理人的表决对于公司依然有效。

同时,实践中代理投票制度运用的比例很低,从上世纪90年代起,出现投票代理权竞争的上市公司不足10家,不到上市公司总数的1%。

综上所述,将通讯表决制度引入股东大会之中符合现实的需要,该制度在传统股东大会表决方式注重公正的基础上凸显了效率的重要性,使得股东对表决方式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兼顾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二)股东大会通讯表决方式

由于传统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的局限性,才使得通讯表决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通讯表决制度产生必定有其自身的优势,但也存在不足。

它的优点在于:第一,通讯表决制度允许股东以书面或电子等方式作出表决,免去了金钱与时间的耗费,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所以通讯表决方式弥补了传统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的不足,使得原本效率低下的股东大会表决权行使制度能够更灵活地运转,从而提高效率;第二,解决了股东无法同时出现于两个股东大会的矛盾;第三,保护了中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使得中小股东不必考虑到时间与金钱等方面的花费而加入到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中,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股东大会“全员性”的要求,即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必须由持有公司已发行全部股份的全体股东组成 。第四,避免股东人数不足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决议,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法定人数制度,所以可能出现少数股东的合意决定了多数股东命运的现象。

但它也存在不足:第一、股东以书面形式得到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该议案通常只会做出有利的说明,而且股东即使有意见也难以充分表达,最终导致作出的表决易产生偏差;第二、以书面表决方式与电子表决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收票人与计票人的公正性如何保证是个问题;第三、以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从我国目前的各股份公司的现状看来,难以有足够的财力与技术支持,反倒可能增加公司负担。

四、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设计的构建

通讯表决制度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地运用,但是目前对该制度进行规制的法律很少,通过以上论述,本文认为通讯表决方式可以作为一种比传统表决方式更为高效的表决方式引入《公司法》,这样更有利于股东大会表决制度的高效运转,但由于通讯表决方式的缺陷,也需要对它的适用进行限制。

(一)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的目标

基于实践经验以及现在网络等通讯技术的发达便利,在股东大会中引入通讯表决方式可以为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渠道,提高他们的参会比例,保障他们的权利。同时可以解决传统表决制度带来的种种不便。

从上文不同种类通讯表决方式的特点看来,除了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另外两种——书面表决与电子表决方式,应当由《公司法》设立该制度,并通过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更详细的规范。

(二)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通讯表决可以借助多种载体进行,比如书面、电子与网络,其中以网络视频会议方式进行的股东大会是一种理想模式,其既可以节约旅费支出又可以使股东跟踪会议的全程,但是目前该形式的会议所要求的技术尚难达到。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与日本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可以行使两种通讯表决的方式,分别为书面方式和电子方式。而其他形式的通讯表决由于无法使股东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使得股东大会决议可能面临不公平的风险。本文认为,解决该风险的方式首先要限制通讯表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通讯表决制度适用范围的划分应当兼顾到公平与效率,由于通讯表决方式侧重的是表决程序的效率性,在以公平为重的表决事项方面就应当适用传统表决方式。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这些绝对多数决的事项应当以传统表决方式进行股东大会的表决,而其他一般多数决的事项的表决则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三) 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的具体运用

1、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票应当统一设置

由上文可知,我国的通讯表决票的格式设计主要由公司的章程自行规定,然而通讯表决作为一种常用的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应当有有关主管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票的格式规范,具体规定表决票应当记载的内容。可以参考的文件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44—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实行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者,其所制作之书面及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之内容,应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股东户号。三、股东户名。四、股东持股数。五、各议案内容。六、有董事或监察人之选任者,其相关事项。七、其他主管机关规定之事项。

2、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票的到达时间规则

各国公司法对于通讯表决票的到达时间都有规定,法国的规定是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天,将书面表决票送达公司,公司最迟于巴黎时间当日15时收到的通过电子通信手段进行的远程投票仍然有效。 我国法律法规在此方面尚无规定,本文认为该规则也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到达时间甚至可以规定到更具体的一天中的某个时刻。

3、  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票的填写规则

股东在填写通讯表决票时,若不符合公司规定可以均视为对决议投不赞成票。对此问题,法国1967年3月23日关于商事公司的第27—236号法令的规定如下:样票还必须非常明确地告知股东,在其上投任何弃权票或者未表明投票的标记均视同对决议投不赞成票。

4、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票的撤销规则

对于表决票的生效与撤回的规则,可效仿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制度的立法模式,采用到达主义,并且股东可以撤回书面表决,撤回的通知应在书面表决票到达公司之前或者与表决票同时到达公司。

5、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票的保管与查阅

日本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自股东大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通讯表决的记录备置于其总公司。股东在股份公司的营业时间内,随时可以提出有关记录的阅览或复印的请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据此,公司备置书面表决票的时间应该是股东大会召开后的60日,股东在股份公司的营业时间内,随时可提出有关记录的阅览或复印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