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十年前购买了一辆变型拖拉机,为了能顺利的上路行驶,找到了某运输公司,将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由该公司每年代办车辆年检手续。在此期间,周某私自改装了车辆和发动机,而该公司仍一直为周某完成年检。后来,周某驾驶变形拖拉机不慎与吴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对周某和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作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企业,应当对挂靠车辆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其在在十余年间连续代为办理年检、收取费用,却放任被挂靠人改变车辆外观、更换发动机,亦存在过错,在明知周某不具备持有变型拖拉机的条件,仍放任周某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可能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危险,应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被挂靠主体接受车辆挂靠,应当对该车辆有没有从事运输活动的能力进行核查和负责,对他人而言,在车辆挂靠时,有可能使乘客或者托运人因信赖被挂靠主体的管理能力及责任能力而对挂靠机动车产生信赖,对这种信赖应当保护,被挂靠主体因为被信赖而有责任。所以,即使车辆挂靠过程中挂靠人进行了私自改装,被挂靠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