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者在他人防卫时受伤赔不赔?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林涓 卞子妍 发布时间:2022-07-19 浏览次数:3217
“我打伤人被判刑了,李某也把我打伤,凭啥不赔钱?”王某满腹委屈提起了侵权之诉。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刑事伤害案件中侵害人王某起诉防卫人李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王某因与李某母亲分手而对其现男友刘某心生不满,于某日晚至李某家中用铁管殴打刘某,李某和其母亲发现后共同制止并欲从王某手中夺下铁管未果,李某情急之下用拳头击打王某头部,三人发生揪扭。后李某及其母亲将王某约束至堂屋内,在此过程中,王某一直手持铁管。经报警处理后,如东县公安局分别就王某故意伤害案、被伤害案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撤销了该案。王某因故意伤害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李某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王某将他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本起事件中李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因发泄不满持铁管殴打刘某,且不顾他人阻拦继续用铁管实施殴打行为并进行反抗,后直至被约束至堂屋,其仍一直手持铁管,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持续中。为阻止王某继续实施暴力行为,保护刘某的人身安全和权益,李某采取的拳击、揪扭、拖拽等行为,是针对王某实际存在、正在进行的对刘某的不法侵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同时,在王某让李某停手,李某即停手,也无证据证明在李某停手后,再对其采取进一步伤害行动,李某的防卫行为应属适度。综上,因李某对王某实施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李某无需对王某的受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法律价值在于赋予公民在本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进行防卫的权利,是对防卫人行为自由的肯定,对保护个人、集体、国家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正当防卫作为民事侵权中的免责事由予以明确规定。今年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及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结合防卫时的具体情形加以认定,而不能以事后的冷静理性取代事发时的紧迫情境,不能对防卫人苛以过分严格的要求,以实现正当防卫制度设定的价值初衷,弘扬社会正气,传播正能量,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