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相约烧烤被烧伤 同行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陈姝妤 张文砚 发布时间:2022-07-20 浏览次数:8347
小学生倪某与5名朋友在门口空地烧烤,因同伴使用酒精助燃不当,致使站在旁边的倪某被烧伤,住院治疗共花费50余万元。近期,新沂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未成年人相约烧烤发生意外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同行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8日上午,原告倪某与被告刘某、蒋某、邢某、孙某等六名未成年人在村中玩耍,孙某提议吃烧烤,其余五名未成年人均同意,蒋某称其奶奶家前一天做过烧烤,现在也可以去烤。孙某便回家取肉,其余人一同前往蒋某奶奶家。六人到达后,一起串肉串。蒋某将烧烤架和碳放到门口空地上,用打火机点燃类似棉花的物品生火,但仅“棉花”被点燃,碳未被烧红,蒋某让其弟弟生火,也未成功。为了让火变大,蒋某拿出风扇吹火,但将火吹灭。于是蒋某从大门后取出酒精瓶(装有少量酒精),向烧烤架中倒入少量酒精。倪某用打火机点燃碳上的酒精,火着了后很快熄灭。刘某将手放到碳上试了没有热度后,蒋某再一次向碳上倒酒精,邢某用打火机尝试生火,倪某一直在烧烤架旁观看。蒋某第二次向烧烤架上倒酒精时,火未立即燃烧,约五六秒钟后,火苗突然变大,烧到了邢某的头发及倪某前面的头发、胸前的衣服、裤子。倪某身上着火后跑向屋内,后其余几人用水将其身上的火浇灭。意外发生后,倪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倪某躯干三度烧伤,体表70%-79%烧伤,住院治疗90天,为此支出了医疗费49万余元,住院期间购买医疗器械材料支出3万余元。12月6日,原告倪某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倪某表示,在此期间五名未成年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支付分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五名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27万余元。被告蒋某辩称,自己是参与者,只提供烧烤架子等物,打火机是刘某购买,意外是倪某点火后发生,在点火后倪某没有远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邢某辩称,自己未组织人、未点火,意外发生与自己无关。孙某辩称,提议吃烧烤并不能预料后期发生烧伤的意外,自己主观没有过错,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自身没有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六名未成年人缺乏安全意识、在无任何监护人指导的情况下合意并实施烧烤行为,该烧烤行为致使倪某发生被烧伤的损害后果、倪某健康权遭受损害。孙某提议吃烧烤并提供肉,刘某为烧烤行为提供打火机,蒋某为烧烤行为提供烧烤架、碳和酒精并点火,倪某、蒋某其弟、邢某均参与点火过程,六名未成年人对烧烤存在的安全隐患均未尽到注意义务,该六名未成年人均存在过错。结合事故发生的各方过错及因果关系,最终认定孙某、刘某、蒋某、蒋某其弟、邢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倪某对蒋某倒酒精可能发生的危害没有清楚的认识,导致烧伤,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倪其豪产生的损失,应由各未成年人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四方被告提出上诉。此时倪某正处于植皮治疗的最佳时期,却因父母无力继续承担高额的医疗费而导致手术迟迟未能进行。如案件继续进入二审程序,倪某将更晚获得赔偿款,极有可能贻误救治时机。对此,承办法官王雪莲为了使倪某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找准契机,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再次释法明理做调解工作。经多次沟通,各监护人最终在判决内容的基础上,就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达成一致,所有赔偿款当天一次性全部到账。各方握手言和,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