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中泄愤辱骂他人被起诉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魏丽玲 张芳 发布时间:2022-07-29 浏览次数:3903
原告张某系某小区业委会主任,被告李某系该小区业主。2021年7月初起,李某因小区安装更换的电子门事宜在群成员有300人左右的业主群内询问并要求张某回应此事,相关讨论持续至2021年7月17日,李某主动退群。期间,李某在群内就门锁更换之事发表个人看法,并在群内反复质问张某并随意发表其个人观点。此外,李某针对张某多次发表带有辱骂、讽刺色彩的言论。
退出大群后,李某又在新建的业主群微信小群(10人左右)内发表相关意见。后张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并在小区公告栏里张贴道歉信。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李某在小区业主群发布张某作为业委会主任更换小区门锁拿好处事宜,引发群内关于物业管理公共议题的讨论。李某多次在成员多达300人左右的群内,针对张某发表带有辱骂、讽刺色彩的言论,且在退出大业主群后又在微信小业主群及新建QQ群内继续讨论此事。
李某认为张某存有利用换锁拿回扣等猜测性、主观性语句,在没有确切证据前提下多为李某的自身感受,不等同于社会评价,上述不当言论均对张某的人格尊严予以贬低,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故本院判令李某立即停止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在案涉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方式向张某公开道歉。
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需规范文明。公民在网络等媒介公开发表舆情监督、举报投诉等帖子或文章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到用词用语得当,内容真实合法,不得以贬损、丑化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