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制香人吴某上门去给张某送香,但却被张某家里的看门狗意外咬伤,后张某拒绝赔偿损失,甚至觉得吴某经过栓狗的一边,就是想特意试试“狗咬不咬人”,存在其他的目的。吴某一气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2年初,吴某接到生意单,给同村的张某家中送香。为表虔诚,吴某和张某一起打开明间的大门,一同抱着香走进张某家中。没想到,吴某在从张某家中出门离开时,被张某家栓养在门口的狗咬伤。被咬伤后,吴某前往医院接种了狂犬疫苗,而且因双腿均被咬伤,需要休息半个月,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的财产损失。吴某多次想要找到张某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是张某一直逃避责任,觉得吴某就是特意想试试狗咬不咬人,不愿意赔偿损失。万般无奈之下,吴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

如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饲养的狗咬伤吴某,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且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吴某对被咬伤的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张某赔偿吴某医疗费和误工费损失。

法官释法: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乡村看家护院需要,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饲养犬只,但有些犬主人不文明养犬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干扰了其他居民生活,对居民的人身安全也带来了一定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项规定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因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其本性决定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损害人身和财产的危险。由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