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建构“执破融合”机制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 常熟市人民法院 熟法宣 发布时间:2022-08-08 浏览次数:5003
为进一步推进执行程序和破产制度的深层次融合,充分发挥“执破融合”的资源整合、优势叠加效应,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执破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合力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全面促进“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指标双提升。
构建法院工作新格局。选派资深破产法官任执行局副局长,专门负责执转破工作,“执转破”案件由执行团队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执行法官和破产法官共同办理。对于存在执行障碍的执行案件,执行部门可引入强制管理方式,参照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遴选强制管理人。对于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嫌疑的,明确破产部门可联合执行部门共同打击。执行部门和破产部门共同组织业务培训,培养执破复合型人才;协同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探索建立与征信、市场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络机制。
打造执破融合新场景。《意见》规定,“执转破”案件可继续沿用执行查控系统,凡执行部门已完成的评估、鉴定、审计、拍卖等执行结果,在有效期内可与破产程序共享。对于被执行人既有执行申请案件又有破产申请案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优先适用破产审查程序,同时由执行部门消除破产障碍、协同推进破产。对于破产案件存在异地法院解封难问题,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强制性”与“信息化”优势,可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委托解封等方式予以协调解决。
优化重整甄别新模式。《意见》对重整甄别和引导作出特别规定。在案件执行中,执行部门如发现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但具有经营价值、市场前景等挽救价值的,明确应暂缓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并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进行研判。经研判后,如认为被执行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应征询、引导当事人转向破产部门申请破产重整(预重整)。在执行案件中,前置重整甄别程序,有助于释放破产程序的“保护”功能,及早发现、及时挽救具有重整价值企业,助力中小企业逆境重生。
下一阶段,常熟市人民法院将以深入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为契机,搭建低效资产信息化平台,进一步发挥执行和破产制度优势,充分释放“执破融合”机制资源融合、效果融合的优势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指标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