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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至16日,由省法院主办、南通中院承办的首届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智峰论坛”召开。南通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坤,省法院民三庭庭长汤茂仁出席会议并致辞,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袁滔主持论坛开幕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应邀参会。

汤茂仁庭长在致辞中强调,“智峰论坛”是江苏知识产权法官的交流平台,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我省知识产权法官业务交流,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法官专业素养,提升履职担当能力,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积极作为。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论坛主题研讨分为三个单元,分别讨论了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认定、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解除和审判实证研究。

来自全省各地三级法院的论文作者代表及知识产权审判条线法官代表等共五十人参加了会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条线其他法官、法官助理通过线上方式参会。

主题研讨

01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认定

泰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小莉指出实务中特许经营合同容易与其他有名合同相混淆,必须从根本上认识特许经营关系的特性,进而厘清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认定的逻辑起点,她认为特许经营关系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本质是构建统一的经营模式,核心是知识产权资源的流转,要件是支付特许权对价。

南京秦淮法院刘方辉副院长认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从合同订立、履行、责任承担的全过程予以综合考察,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客观上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镇江经开法院法官杨广认为在对特许经营合同中商圈保护司法认定时,首先应当就涉及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并重点审查商圈保护的范围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徐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孟文儒以个案为例,指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具有必要性,但应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一定的约束和规范。

02

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解除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何梦迪以319份生效裁判文书为切入,结合审判实践分析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特点和原因,梳理提出特许经营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规则,指出应从利益平衡出发兼顾守约方与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同时应搭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市场准入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单方解除权规则。

南京江宁法院法官助理秦潇指出“经营资源”对于特许经营合同意义重大,应当对其严格界定,从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原则、“冷静期”的适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法官王芳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被特许人行使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条款下的单方解除权后,有权要求特许人返还其交纳的所有特许费用,但特许人因为缔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予以扣除。

徐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崔悦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信息披露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影响被特许人的主观判断,以及是否对特许经营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从而维护特许人以及被特许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

南通中院法官助理李益飞以江苏地区79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具体分析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费返还的裁判规则。

南京建邺法院南湖法庭庭长殷仁奎认为,在特许人违约的情况下,认定被特许人损失时应当遵循直接损失填补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损失可预见性原则。

在补充发言环节,省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韩文津主要探讨了格式条款相关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应用。宿迁宿城法院法官汤峰认为特许人、被特许人的解除权行使均应重点考虑利益平衡原则;镇江中院法官助理沙寒认为对于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中信息披露条款中提到的“解除”应当做广义解释,包括合同解除和撤销;淮安中院法官助理董杰则认为特许人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不是合同解除而是合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03

审判实证研究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徐飞云指出商业特许经营制度虽具有诸多优势,但也异化出各类法律问题,需要法院综合认定合同性质、严格审查经营资质及资源、合理把握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判断合同违约行为,以维护商业市场稳定,传递良好司法导向。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负责人夏文浩以法庭审结的169件案件为研究样本,提出遵循合同的静态和动态审查两条主线,全面审查特许经营合同,加强对新特点新动向的关注,建立结构化、系统化的审判思维。

在沙龙交流环节,常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高淑琴指出,特许人不具备企业资格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而不具备其他条件的不必然无效,她还认为应当在民法典合同编框架下谨慎适用特许经营合同法定解除,应限定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

扬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毅提出,审理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应当及时适当行使释明权,固定和明确诉讼请求、准确界定合同性质及效力、注意审查特许人主体状况以及权利状态、权利义务内容及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问题。

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张浩认为,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认定合同性质,合同中的冷静期条款中“一定期限”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考虑,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不同过错情形。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认为,考虑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及效力、加盟费的返还及赔偿责任时,除了审查形式上的法律规范要件,还应当重点考虑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及能力。

专家点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董炳和教授进行专家点评,围绕以“知识产权思维方式下的特许经营和特许经营合同”为题进行了观点分享。他认为,应当用知识产权思维看待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是一种服务类或商品买卖的商业模式,注意考察知识产权资源在特许中的价值与作用。

代表互动

在代表互动环节,参会代表就教培行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与与会专家进行了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