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2022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某等20人在内河非法采砂案件。本案系如皋法院审理的首例特大内河非法采砂案。

因两名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如皋法院通过支云连线的方式进行开庭,其余18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及所有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审理。

首犯仇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先后被法院判刑,2020年4月刑满释放。据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仇某、张某组织陈某等四人在内河实施采砂行为,安排黄某、李某等七艘运砂船船主配合采砂船实施采砂、运砂行为,组织运砂船将盗采的河砂运至王某、彭某、周某经营的码头进行过驳,与简某、蔡某等人共谋,将盗采的河砂交由简某、蔡某等人对外销售。被告人仇某、张某通过在内河组织实施盗采、运输、过驳、销售河砂的行为,共计盗采河砂五万九千余吨,价值达289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仇某等18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其中14人系情节特别严重,指控被告人蔡某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指控彭某等2名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

本案由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庭长吴亚红担任审判长。当天,公诉人、辩护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逐个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

因案情重大、复杂,涉案被告人较多,法庭将在进一步审理后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连线法官:

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引发安全事故。随着“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盗采长江矿产资源犯罪,迅速形成了有力震慑。在此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将犯罪场所转向内河水域,实施非法盗采河砂等犯罪行为,对矿产资源、航道安全及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威胁,同样是刑法打击的对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采矿罪。

“对于此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盗采砂石的行为,如皋法院将充分关注和考虑其危害堤防安全、通航安全或者造成岸线破坏等因素,依法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紧盯盗采、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标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