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证开大车,保险公司商业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马亚男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次数:3942
罗某持有C1驾驶证,却驾驶中型罐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周某死亡,保险公司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法院是否支持?近日,随着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最终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周某亲属18万余元,而超出交强险的损失25万余元则由罗某全额赔偿。
2021年10月,罗某驾驶中型罐式货车逆向停靠在路边,何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路过与驾驶电动车的周某发生碰撞,周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海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驾车在超越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保持横向距离确保安全,罗某逆向停车影响车辆通行,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
周某家属诉至海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罗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3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罗某仅持有C1驾驶证,只能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载货汽车,其不具有驾驶中型罐式货车的资质,罗某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罗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就该项免责条款向其进行了提示说明,故应免于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中型罐式货车逆向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的规定,既妨碍了道路的安全、畅通,也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原件,足以证明已经就责任免除条款向罗某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可以免除其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则由侵权人罗某个人赔付。
【法官说法】
驾驶机动车要有相应的驾驶资质,且驾驶员实际驾驶的车辆必须要与其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否则视为无证驾驶。聚焦本案,罗某仅持有C1驾驶证,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驾驶需要B2及以上驾驶证才能驾驶的中型罐式货车上路行驶,属严重证照不符,应视为无证驾驶。罗某虽购买了足额保险,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确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只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保险公司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的抗辩,作出该部分损失由罗某赔偿的判决是合乎法律和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