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快递柜超时收费,男子怒砸快递柜泄愤被判刑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07 浏览次数:8597
不方便接收快递时
让快递柜暂时“代收”
如今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的习惯
可是前不久
某快递柜保管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
某小区的快递柜多次被人砸坏
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的一天,王某在自家门口的快递柜取快递时,因快递超时未取被收取0.5元的保管费,遂心生不满,取完快递后用力掰扯破坏快递柜柜门,将快递柜柜门破坏。后在接下来的半年时间内,又先后6次掰扯、打砸快递柜,被毁坏的快递柜合计价值人民币2288元。案发后,王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诉至赣榆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主动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最终,赣榆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为泄愤先后7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罪,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的发生,大多是冲动之下的莽撞之举,成年人在社会活动和生活中要有最基本的自我约束和克制能力,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