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小孙看到主播群内王某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便与王某联系想应聘做主播工作,后双方约定了工资结算方式。工作不到一个月,小孙觉得双方理念不同因而离职,王某承诺6月15日之前支付工资17316元,但是王某未按期支付,小孙多次追讨未果,无奈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审理中,王某辩称,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小孙不听从安排,在直播时间、直播内容、直播方式上与其要求不一致,其对于直播的效果不是很满意,因此只同意给小孙1万元。小孙则认为,王某之前从未提出过直播中有问题,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王某在与小孙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5月份工资是17316元,王某应当按照承诺给付工资。

承办人倾听双方意见后,耐心向王某释明,其提到的直播效果问题,受多种因素影响,既然其在微信中已经对于结欠工资金额进行了确认,就应当信守承诺支付小孙应得的工资。几日后,王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在8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小孙17000元,小孙对此方案表示接受。后王某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小孙则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提醒

直播带货已成为时下流行的销售方式,带货主播作为新就业形态工作人员,工资报酬往往是根据销量获得相应份额的提成,与雇佣一方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减少纠纷产生,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直播时间、直播内容、直播方式、直播工资等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