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孩子在商场游乐场荡秋千摔伤 商场是否担责?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发布时间:2022-09-13 浏览次数:4615
小丽带着一双儿女在某购物商场的游乐场游玩(文中均为化名),期间,两个孩子坐在摇椅秋千上玩耍,紧接着小丽也站在摇椅秋千上随孩子一起摇摆,突然站立不稳,小丽落地时不慎摔倒受伤致骨折。事后,小丽发现摇椅秋千下方地板损坏,缝隙较大才导致自己受伤,于是要求商场赔偿,商场辩解损害结果完全是小丽个人疏忽大意导致,商场无责。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小丽遂一纸诉状将某购物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四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认为商场在涉案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于是判决某购物商场对小丽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小丽带两个孩子在某购物商场的游乐场游玩,两个孩子相对坐在摇椅秋千上玩耍,之后站立在摇椅秋千边上随摇椅秋千摇晃,随后小丽背身落地时不慎摔落地面受伤致骨折。事故发生后,商场在涉案的摇椅秋千上安装了儿童游乐区注意事项标牌。现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购物广场作为涉案商场的管理者,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未在涉案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摇椅秋千摇晃时上下摇椅秋千存在安全风险,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定某购物广场对小丽的损失承担20%的民事责任。经审核,确认小丽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三万余元,此款由某购物商场赔偿20%,即六千余元。
判决后,某购物商场积极向小丽履行了赔偿义务,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有四种表现形式:一、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全义务;二、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三、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四、对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该条针对的主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所指向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上述主体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内采取一定的行为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防火墙”,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义务。本案中,小丽虽摔倒于商场内,但其作为成年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对晃动着摇椅秋千进行必要的观察,对于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其与商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