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常客”自作聪明 注册企业微信行骗又入狱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闫静 发布时间:2022-09-14 浏览次数:16093
企业微信一定可信吗?不,这可能是诈骗分子披上的新“外衣”。近日,家住如皋的朱女士就因为相信了企业微信这一“官方认证”,被不法分子骗去1.8万元。
朱女士的丈夫在南京江宁监狱服刑。2021年7月11日,朱女士在百度贴吧发帖求助告知监狱探视需要的相关手续。不久,便有热心人回帖了。热心人不仅告知了朱女士关于南京江宁监狱的一些信息,还提供了监狱的电话号码。面对热心人的帮助,朱女士也有些迟疑,但通过核实监狱电话号码,她发现热心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是正确的,便和这位热心人在贴吧里聊了起来。
闲聊中,热心人声称自己认识监狱的“王主任”,可以帮助朱女士探视及送钱,并将“王主任”的微信号推荐给了朱女士。起初,朱女士对“王主任”的身份也是半信半疑,但在添加了“王主任”口中的名为“江宁监狱十监区”的企业微信后,朱女士对“王主任”监狱工作人员的身份立马深信不疑。随后,朱女士按照“王主任”的指示,先后向对方转账1.8万元。可没曾想,两天后,朱女士给“王主任”发消息想询问其丈夫是否收到钱时,对方却杳无音讯。朱女士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赶忙报了警。警方通过信息研判,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贺某。
犯罪嫌疑人贺某系江苏东海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过刑罚,因此其比较了解监狱里的会见流程。2020年8月9日,贺某刑满释放后,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手头十分拮据。2021年7月11日,其在网上看到朱女士发布的求助消息后,便逐渐萌生了冒充监狱工作人员骗钱的想法。而所谓的“王主任”以及江宁监狱企业微信号实际也均系贺某自行注册的微信号。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贺某系累犯、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前科等情节,依法对贺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在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的当下,不法分子也在利用通信技术不断更新自己的诈骗手法和套路,更加隐蔽和智能地实施诈骗犯罪。在此,法官提醒,在添加陌生的企业微信联系人后,要注意核实对方的企业认证情况,不盲信所谓的官方认证,尤其遇到转账、汇款、登录不明网站等要求时,更要提高警惕,不轻易汇款,防止受骗。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