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欠款人要求偿还劳务费,却起诉错了人,给被告造成误工损失,后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主张误工费,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一起因被错诉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刘某经人介绍在同村张某承包的工地上做工,工程竣工后,张某向刘某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刘某劳务费14000元,但欠条上只有联系电话,并未留存张某身份信息。后刘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但因刘某对实际欠款人张某并不熟悉,仅知道是同村居民,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误将同村同名同姓的另一张某起诉,给被错诉的张某造成了名誉、误工等损失。被错诉的张某起诉刘某赔偿因民事错诉侵权造成的误工损失。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错诉是一种特殊民事侵权,民事错诉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刘某未审慎核对实际欠款人身份信息,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致使被错诉的张某账户被冻结、另案民事判决书公告张贴在其村委会。且张某误工两天前往法院和派出所处理此事,使其名誉、误工等遭受有形或者无形损失,错诉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经了解,张某系批发和零售业个体户,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成本、利润及误工费标准。启东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规定,结合张某的误工天数及市场行情,参照2021年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批发和零售业),酌定支持其两天误工费损失。

法官说法

民事错诉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民事错诉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原告所诉主体错误的行为侵犯了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广泛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权利,如果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既然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或法人因他人的错误起诉而被动地进入诉讼程序,为了防止自己承担败诉责任,需要调查取证、聘请律师、参加庭审等,耗费时间、金钱和精力,必然造成相应损失。如果原告不予赔偿被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这对被告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原告滥用起诉权无理缠诉致使被告造成的损失。

法官提醒

在日常制作欠条等证据时,要注意留存相对方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前,应尽到审慎义务,确定被列为被告的当事人是真正要起诉的被告。作为被错诉的当事人,不能认为案件跟自己没有关系就置之不理,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说明情况,也可以和原告沟通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