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4日至15日,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顺利召开。本次年会由省法院主办,主题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助推乡村振兴”,来自最高法院、浙江高院、安徽高院,全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高校、律师、企业等代表,论文作者以及研究会全体理事共三百余人参加了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法学会副会长王腊生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夏正芳主持会议开幕式,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嫒珍作会议总结。

王腊生在讲话中强调,在全省上下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际,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召开2022年年会,深入研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助推乡村振兴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会在积极开展高质量法学研究的过程中,要始终坚定政治方向、服务发展大局、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研究会在资政建言、舆论引导、人才培养、服务实践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刘嫒珍在总结中指出,本次年会是我省知识产权法学界的一次盛会,也是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纲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新形势下举办的一次重要会议。年会充分发挥研究会“智囊团”功能和“人才库”作用,通过理论界、实务界的思想碰撞和观点交融,对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与保护,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构建具有江苏本土特色、全国领先的地理标志发掘、培育、运用和保护工作体系,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大会主旨演讲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教授:

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应当以商标法为“母法”,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并协调好专门法与商标法、部门规章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江建中: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理标志和商标并列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地理标志侵权认定中的混淆是对于产品产地的混淆,地理标志保护的趋势是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句容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员王友成:

句容为维持管理“丁庄葡萄”地理标志付出了很多努力,但在维权中也遇到一定困难。地理标志应统一归口管理、出台专项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与部门职责。

镇江中院副院长刘宇玥:

江苏尤其是镇江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为做好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工作,镇江中院发布《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保护地理标志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最严格保护原则和全链条、全种类协同保护原则,从“名、优、土、特”四个方面保护地理标志品牌。

会议专题研讨

第一单元

地理标志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黄浩:

通过梳理分析近年来安徽省涉地理标志侵权案件,涉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既应把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性,也要注意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的共性,坚持依法同等保护。

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宗思言:

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执法保护体系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保护情况,指出当前地理标志保护中仍然存在着地理标志适用法律单一、地理标志产品与产品原产地之间的混淆、重“注册”轻“保护”等问题,并提出了行政执法部门对侵权认定的思路。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邵研:

应当以地名为核心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的近似性、以产地标准认定被诉地名的正当使用、以品质标准否定正当使用,进而化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正当使用认定的困境。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

地理标志侵权形态包括虚假指示、虚假标示与虚假陈述,三种侵权形态各有内涵,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指示、质量指示和关系指示三层含义。

新沂法院民二庭法官陈都冉:

地理标志侵权认定应当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判断是否构成正当使用可以从主体、程序和效力三个要件入手,其核心要义在于地理标志中的地名而非商标,应当允许产品产自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的生产者、服务者正当使用地名。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油妍利:

应当发挥司法保护的规范引领性和裁判指引性作用,在侵权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上予以调整,对滥用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加以矫正和规制。

点评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吕炳斌教授:

虽然地理标志的品质保障功能非常重要,但产地来源指示功能仍是地理标志的首要功能。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教授:

应当从地理标志自身性质出发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无法举证产品产地来源的不能适用正当使用抗辩。

第二单元

涉地理标志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亦非:

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具有一致的本质、表现形式和权利实现手段,但核心功能和排他性强弱方面存在区别。以“金华火腿”案和“龙泉宝剑”案为例,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层面协同解决。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禾枫:

协调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和注意利益平衡,采取专门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处理冲突时应当充分考虑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在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同时,结合地理标志的市场影响力、知名度、显著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刘莉:

审理涉地理标志权利冲突类案件应当遵循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市场混淆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结合相关地理标志的历史情况、知名度、显著性等情况综合判断。

泰州中院民三庭庭长王小莉:

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的适用条件包括具备特定品质、来自特定产地、无须获得权利人许可、使用行为适当,其作为公共合理分享社会财富的手段,不应将作为公共领域的地理名称垄断私有,应该给社会公众留有经营空间。

南通中院法官助理李益飞:

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为视域,探讨了均衡性原则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适用,介绍了阿列克西的权衡法则,即对某一法律原则减损程度越高,满足另一相冲突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就越大。

点评人: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升权:

5位发言人的讲述说明实践中对于地理标志权利冲突问题达成了许多共识,但是,地理标志与商标均属于标识,应当平等保护,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并非解决权利冲突的最佳路径。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汤茂仁:

地理标志是特殊地区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的传承结果,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是产地经营者、劳动者的共同财富,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涉地理标志权利冲突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地理标志实际形成时间较早的事实,不应一概以地理标志申请认定时间及注册认证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