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八元停车费女子砸机器撞闸杆伤保安 肇事者被判赔偿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发布时间:2022-10-08 浏览次数:4396
小倩去朋友家做客(文中均为化名),结束后返程,驾车行至小区出口处,门口闸机显示需交停车费八元,小倩觉得该收费不合理,要求小区保安小华开门,小华不停向小倩展示系统提示收费,非个人操作,无法开门。小倩一怒之下,直接奔至保安室将门禁电脑、显示器砸坏,小华阻拦,小倩竟开车撞坏栏杆、撞伤小华后离开现场。此后,小倩亦拒绝与小华及物业公司协商处理该事宜,经多次联系无果后,物业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小倩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九千余元,并向物业公司道歉。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追偿权纠纷,并判决由小倩赔偿某物业公司各项损失合计七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被告小倩驾驶车辆行驶至句容市某小区门卫处时,因交纳停车费事宜与原告某物业公司雇佣的保安小华发生纠纷,后被告将门卫室内的管理电脑主机、显示器砸坏,并在小华不开智能快速闸机让其离开的情况下,开车将小华撞伤、将智能快速闸机撞坏后离开现场。小华被撞伤当日即至附近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腰部外伤并建休一周,原告为此垫付小华医疗费一千余元,小华误工期间的工资由原告发放,小华受伤的月工资为三千余元。被小倩损坏的管理电脑和智能快速闸机由开发商于2020年购买,其中管理电脑的采购价格为四千余元/台,智能快速闸机的采购价格为二千余元/台。后开发生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表示小区交付后,其将相关系统及设备全部移交给原告,由原告负责日常管理及运营,如遇第三方侵权导致相关系统及设备损坏的,由原告负责向第三方主张赔偿责任,其认可本案中由原告直接向被告主张其损坏设备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交纳保全费,法院予以准许后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关于原告的财产损失,结合管理电脑(含显示器)、智能快速闸机的购买时间、使用时间,酌定为六千余元,此款由被告赔偿。小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伤,对小华的合理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关于小华的损失,院结合其伤情及治疗情况等确认为一千余元(含医疗费、误工费)。原告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一千余元。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或其他严重后果,故对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法典》总则篇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就是私权神圣原则,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事主体的所有民事权利都受到民法的保护。民事权利既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权利,也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财产权利,这些权利都在民法保护范围之内;第二,不仅民事主体的所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保护,而且合法的民事利益也受法律保护。那些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民事权益,法律以法益的形式进行保护,例如胎儿的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尽管不能以民事权利的形式保护,但是法律都依法依法益的形式予以保护,不得侵犯;第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权民事权利,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可以行使请求权予以保护。正如西方法谚所称“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可以进”,就是私权神圣的意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小倩与小华因停车收费一事发生纠纷,小华作为物业公司员工阻止小倩离开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并不不当。反观小倩因为拒交停车费,当场发飙,即向对方大打出手,砸物伤人,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是一起不到十元的收费事宜,最后演变成暴力事件,赔偿百倍不说,还伤人害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