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专精特新” 聚力科技创新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朱旻 唐静 发布时间:2022-10-09 浏览次数:8499
贵院对本案的审理让我们感受到中国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成果,也更加坚定了我公司在中国进一步投资、发展的信心。
近日,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收到来自某跨国电气企业的感谢信,信中对公司所涉案件做出的公正高效判决表示感谢,对法官们在电气设计、研发和制造领域的专业素养表示敬意。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江苏法院妥善审理涉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案件,助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卡脖子”难题,坚决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2021年,江苏法院审理的一审技术类纠纷案件超过3000件。多年来,江苏法院审理的60余件知产案件入选中国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中国法院十大案例等。
着眼全球化竞争 护航“小巨人”创新发展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致力于品质优异的光伏全产品和硅片切割机、数控机床、通用机床等机械产品的制造。
2002年以来,公司历经十数年发展,成为全国行业龙头企业,其产品份额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半壁江山。然而2018年1月,公司经营状况在中国证监会过审即将上市之际,遭遇了一场来自国外竞争对手突如其来的诉讼,国外某公司诉无锡上机某型数控金刚线切片机涉专利侵权,无锡上机上市的步伐骤然停摆。
时间点上如此巧合,是无锡上机在关键技术上构成侵权,还是国外竞争对手为了实现竞争利益启动诉讼?南京中院非常重视该案审理,组成专门合议庭、指派技术调查官,第一时间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地现场勘验,固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南京中院雒强法官介绍,随后,南京中院在十天内完成庭审,庭审后针对相关问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科研院所积极沟通、咨询,仅两个多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无锡上机没有侵权。
奇怪的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国外竞争对手向中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无锡上机则坚决不同意对方公司以撤诉方式解决本案。
“我们对无锡上机的坚决很理解。”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谈到,高科技竞争正越来越全球化,企业在上市申请阶段最担心的问题就是被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专利侵权诉讼。而近几年在上市申请阶段,竞争对手突然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多,诉讼标的也越来越大。基于对这些现状的考虑,中院依法对撤诉申请不予准许,且在较短时间作出判决,防止当事人再次利用诉讼影响上市,给企业发展服下了一颗“定心丸”。
该案二审省高院经充分调查取证,快审快结,认为上机公司不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锡上机于2018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发展迅猛,2020年以来,在江苏上市企业中业绩增长、市值增长越来越亮眼,2022年8月无锡上机获评国家级专精特尖“小巨人”企业。
标准必要专利,指的是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必须使用的专利,一旦使用该专利技术,需要根据每件产品的销售价格支付一定比率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想见,在通讯领域全球庞大的智能手机市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怎么确定,攸关智能手机产业发展。
在华为公司诉英国康文森公司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中,针对康文森公司向英国法院、德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支付全球范围内使用其4G标准必要专利高额费用的情况,南京中院根据使用标准必要专利公开、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率先判决确定华为公司使用案涉专利的中国市场费率计算方式。
“专利权的授予具有地域性,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在不同法域、不同市场中有着不同的算法,不可能也不应该一刀切。华为手机最大的销售市场在中国,欧洲市场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覆盖不了中国市场,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在中国市场的费率应由中国法院来裁判,我们依法做出了自己的裁判。”该案一审主审法官薛荣谈及裁判思路。
康文森公司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德国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要约中的许可费率约为南京中院确定费率的18.3倍。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中院判决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全球和解,一揽子解决了双方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平行诉讼。该案入选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我们看到,在激烈竞争的国际科技领域,占据技术高点的外方当事人越来越多地选择司法途径增强竞争优势,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其在全球市场专利许可费的绝对议价能力。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华为案中江苏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作为值得赞赏和肯定,在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中决不忽视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有效维护了我国司法主权和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政协委员汪旭东在采访中谈到。
严惩“拿来主义” 营造公平诚信创新环境
作为全球首家将自主研发的RISC—V处理器应用于芯片MCU中的公司,南京沁恒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正朝着破解“卡脖子”难题发起新一轮冲锋——与多家知名高校、企业携手打造全球RISC—V处理器生态。
然而谈及公司曾遭遇“盗版之痛”,沁恒微电子公司副总经理宋海瑞仍心有余悸,“投了几千万、工程师研发多年的成果,被别人用几个月就抄袭完了。”
其自主研发的一款用于导航仪、扫码枪等领域的芯片曾备受客户欢迎,市场占有率高达80%。但某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反向破解这款芯片,并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先后销售仿冒芯片830余万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余万元。更致命的是,不明真相的客户在使用仿冒芯片出现问题后,找到公司更换芯片,导致沁恒品牌严重受损。
南京雨花区法院一审依法对仿冒公司判处罚金400万元,对该公司的许某、陶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2个月,并处罚金,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芯片。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的判决,传递了我省法院最严格保护芯片等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案件审理还有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刑法并没有规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一犯罪形态,判决通过认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予以刑罚惩治,填补了法律空白。”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袁滔说。
“知识产权纠纷并非个案争端,裁判结果会影响行业整体发展。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企之利器,我们要保护突破和原创力,特别是从零到一的技术,更是要严格保护,推动科技自立自强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省高院知识产权庭汤茂仁庭长结合案例分析说,有些产品被卡脖子只是直接表现,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企业在创新环境和创新机制上被卡住了脖子,拖住了步子,影响了创新能力。
“特别是不诚信的现象亟需重视。”汤茂仁说,一些企业不愿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从事研发,习惯于“拿来主义”抄袭别人智力成果。更有甚者,比如泰州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终审的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侵权公司利诱原告企业原工程师窃取整套设备图纸、技术资料完成生产线改造、投产新建项目。“这一案件,江苏法院对原告的技术秘密给予了刑事、民事的双重、立体化保护,对侵权的被告科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这些判例重在引导企业摒弃短视思维,长远布局核心技术,重塑商业模式,逐步改变企业‘缺芯少魂’的核心问题。”汤茂仁说。
明确奖励报酬 激励发明人创新动力
2010年10月至2016年4月,孙某供职于某集团全资子公司——光伏公司,从事技术类岗位工作。在此期间,孙某所在团队研发了“砷化镓太阳能电池”项目,成功开发的柔性薄膜砷化镓电池可为航空设备、可穿戴设备、物联网设备提供高性价比的可持续能源动力。
2012年8月,该集团就上述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3月获得授权,孙某是该专利的第三发明人。2016年,该集团将其所享有案涉专利的65%份额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孙某获悉后,要求该集团公司及其光伏公司按照专利转让价的10%支付报酬。而该集团公司认为,其与科研团队关于报酬、奖励都有相应安排,孙某的主张实质上属于科研团队的内部分配问题,与两公司均无关。协商未果后,孙某诉至法院。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参考转让价的10%,判令该集团公司及其光伏公司支付孙某相应发明报酬及奖励。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是激励和保护发明人创新热情的重要保证,也是专利制度的重要内容。”
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赵晓青介绍,当前为了集体攻关“卡脖子”核心技术,不少大型企业对知识产权采取集中管理,由集团公司对发明创造的研发和归属统一安排和认定。这一模式无疑有益于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但也会造成发明创造的研发者和专利拥有者不一致,从而导致谁来支付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不明确,由此带来对科技人员的创新激励不足。
而好的激励机制,才能凝聚住优秀的创新人才。
该案根据企业集团和相关成员公司意思、行为具有一致性,利益具有共同性,最终判决两公司共同向发明人支付报酬。更让法官们欣喜的是,回访中得知,判例推动改革,该集团公司在对其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进行着积极的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统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激励科技创新,积极参与全球竞争。在科技创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拿不来买不来,更讨不来,唯有打造创新环境,集聚创新人才,坚定地走自主创新之路。知产审判护航关键核心技术发展,江苏法院任重而道远。
江苏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嫒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