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还能获得死亡赔偿金吗?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李海春 发布时间:2022-10-18 浏览次数:52580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19时左右,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步行斜过公路的冒某某相撞,致冒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事发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冒某某无该事故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冒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冒某、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某赔偿含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114125.67元。
争议焦点:
黄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两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经审理,如皋法院判决黄某某共计赔偿两原告因近亲属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56050.67元(含死亡赔偿金1007841.6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中,如果肇事者驾驶的车辆被交警部门定性为机动车且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应否得到支持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对此,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无论在单独民事诉讼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均不应支持死亡赔偿金;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正好相反,即无论侵权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死亡赔偿金都应当得到支持;三种观点是,应当区分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如果是非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那么死亡赔偿金就不应支持,而如果是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就应得到支持。三种不同的观点,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重大。
对此,笔者比较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虽然仅规定了受害人近亲属有权就物质损失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未否定受害人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且《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无明确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其次,无论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主张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前段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后段主张死亡赔偿金却恰恰是有法律依据的(参见(2020)粤民申9937号民事裁定书)。再次,民事赔偿不应受侵权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影响,例如“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2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858页)可兹参照。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本地司法实践中,目前还是以肇事者在事发时所驾驶车辆的车辆属性来区分死亡赔偿金的支持与否,这主要建立在综合考虑车辆危险系数、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后续执行等各种因素的一种折衷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