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冬日的傍晚苏容(文中均为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镇乡道时,与堆放在该处路面上的沙堆发生碰撞,致三轮车侧翻,苏容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苏容对事故承担主责,遗撒泥沙车辆驾驶员承担次责。事后,苏容经查询,遗撒泥沙的车辆信息不详,但报案后一直未能查获。苏容觉得事故路段属于乡政府管理,如果乡政府及时清理自己可能就不会受伤,于是向乡政府索赔,而乡政府工作人员答复称根据事故认定书内容,乡政府非事故责任人,苏容理赔显属不当,不同意赔偿。见索赔无望后,苏容遂一纸诉状将某乡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失合计十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认为作为道路管理人的某乡政府未能及时清除妨碍通行物,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过错程度,判决由乡政府对苏容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中旬下午17时30分许,苏容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句容市某镇乡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事发地点处从非机动车道往机动车道上行驶时,与路面上的堆有车辆遗撒到路面上的泥沙发生接触碾压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侧翻、苏容摔倒受伤。遗撒泥沙的车辆信息不详、驾驶人身份信息不详,至今未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苏容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遗撒泥沙的车辆驾驶人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苏容受伤后至市人民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对苏容损伤后的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苏容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残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造成苏容受伤系其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事发道路上的车辆遗撒的泥沙发生接触碾压,致电动三轮车侧翻所致,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容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遗撒泥沙的车辆驾驶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确认。某乡政府对事发地段负有法律上的管理义务,对此某乡政府对此亦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道路管理者应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且有及时清除的义务。本案中,某乡政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事发道路上的车辆遗撒的泥沙,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某乡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遗撒泥沙的车辆驾驶人的行为系积极的侵权行为,而作为道路管理者的某乡政府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清除妨碍通行物,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是消极的不作为。按照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由遗撒泥沙的车辆驾驶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乡政府承担10%,苏容承担60%的责任。经审核,对苏容因本次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为十万余元,由某乡政府承担10%,即为一万余元。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路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事发路段属于乡道,位于某乡政府行政区域,该乡政府对事发路段负有监督、管理、养护职责。该路面上堆放的泥沙系某车辆驾驶人遗撒,某乡政府未及时对泥沙进行处理,履行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的法定义务,亦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事发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苏容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事发地点时,因路面堆放泥沙摔倒而受伤,因此乡政府对苏容的摔伤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道路事故认定书,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终认定由乡政府承担10%赔偿责任。

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尽到公共管理职责。当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骑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注意出行安全,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安全,避免损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