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养殖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的优势,近年来广受农业经营者的欢迎,其中“稻虾共作”模式在苏北水乡淮安得到了较好的推广。老张作为养殖能手,在2019年同当地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承包70亩村集体土地用于稻虾种(养)殖,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然而老张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时,承包地范围内尚有第三人老李的房屋一处,由于稻虾共养需要经常对塘田进行注、放水,水位太高势必漫及房屋地基与周边通行道路,老李同样担心打水会影响房屋正常住人与生活,但村委会在老张、老李二人面前均口头承诺承包期开始后两三个月内即协调将老李的房屋妥善予以征收安置,老李遂对村委会流转土地给老张从事种、养殖不再有异议。

意想不到的是,村委会交付土地给老张后,因老李的房屋当年是从其他村民手中购买,征收安置工作并未如设想般如期实施。老李认为塘田的注、放水给其居住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多次阻挠老张打水,并在2021年6月的某个夏夜擅自将虾塘放水洞的堵塞物掏开。直到第二天中午,老张经他人提醒才得知虾塘异样并报警,民警证实老李的放水行为,联系村支书到场后,村支书再次表示将尽快推进老李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

虾塘经过一夜放水,待老张发现时已见底,龙虾随着水流也基本跑光。因蒙受损失,老张后期不断与村委会及老李交涉,村委会最终出具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一份,确认曾口头承诺拆除老李房屋,且如果在老张的承包期内仍未解决该问题并给养殖带来损失,村委会自愿承担。由于各方对赔偿责任的承担存在分歧,老张(原告)无奈将村委会(被告)诉至法院,并将老李列为第三人共同参与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虾苗款、饲料款、水稻田减产损失与租金损失合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前,原、被告还就承包土地范围内第三人房屋的处理达成口头一致意见,该承诺虽然未写进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实际是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条件,也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必要措施,一并构成双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内容。被告未能按事前承诺开展对第三人房屋的征收安置工作,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第三人心怀不满并将原告虾塘放水,造成原告龙虾流失,被告对损失的形成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所涉纠纷存在合同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形,原告依法有权选择其诉讼请求权基础,故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且被告后期也书面承诺如因房屋问题给原告稻虾共生种、养殖造成损失则由其承担,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虾苗及饲料购买成本、龙虾流失情况、龙虾品种等因素后,酌情确定由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老张3万元。原告另主张水稻损失,现有证据中暂不能反映秧苗死亡原因、损失情况,可待证据充分收集后另行主张。至于租金损失,因原告并不要求解除合同,且其在本案中已就自己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退还租金的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村委会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村委会赔偿老张2.5万元,各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法院公平公正的裁判,让老张心里的石头落了地,也更加坚定其继续发展“稻虾共作”生态农业的决心。乡村振兴,法治伴行,人民法院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引导,为再现“走千走万不如淮河两岸”的富饶、安宁景象积极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