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门口私设水泥墩,行人撞上谁担责?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陈佺坤 发布时间:2022-11-03 浏览次数:5263
为缓解上街停车困难,如今很多停车位被规划设置在店铺门口。然而个别商户为了不被外来车辆停放车位或不让汽车遮挡店门,便在店门口的道路上私设水泥石墩,带来了安全隐患。启东一对祖孙就因为骑电动自行车撞上石墩导致后座的外孙女受伤。那这样的情况究竟谁来担责呢?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8日,原告小王乘坐其外公老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启东市汇龙镇某路段时,因临近小区走廊,老王提前穿越道路,靠近道路南侧继续向西,行驶过程中,小王右脚与附近商户被告沈某设置在道路边上的水泥石墩发生碰撞,导致右踝关节骨折。小王遂诉至启东法院,认为沈某在道路上私设水泥石墩妨碍通行导致其受伤,要求沈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沈某在公共道路上设置水泥石墩妨碍通行,通过监控视频可以发现,水泥石墩与路边花坛中的通道狭窄,因而导致小王经过时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小王提供的视频中显示,事发时老王在后座有未成年孩子乘坐的情况下,未注意安全驾驶义务,搭载小王逆向行驶,且明知路边有水泥石墩而仍然强行从水泥石墩与路边花坛之间快速穿行,直接导致碰擦事故发生,其本身具有较大过错。综合考虑本次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沈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老王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是指对社会一般人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影响他人对该公共道路正常、合理的使用。妨碍通行物可以是固体,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液体,如餐饮店倾倒路边的废油、运油车将石油泄漏到公路上。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会对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如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应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情况时,行为人应及时进行清理物品、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防范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