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天内两次网购刀鱼馄饨21份,以标签不合格索赔十倍赔偿,法院怎么判?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王芬芬 发布时间:2022-11-03 浏览次数:4869
男子第一次网购刀鱼馄饨1份,未食用即弃,五天后却第二次购买20份,购买后仍旧没有食用而是以该食品外包装没有配料表为由要求商家十倍惩罚性赔偿。对于这样的诉请,法院是否支持?近日,启东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广西一男子左某通过抖音平台向海鲜公司购买价格为112元的刀鱼馄饨一份,但拿到手后,未食用便将馄饨丢弃。5天后,左某再次下单20份刀鱼馄饨,花费3160元。左某对该批馄饨签收后录制了开箱视频,后即以涉案馄饨为预包装食品,但未在外包装上标注配料表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海鲜公司,并诉至法院,要求海鲜公司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退还货款3160元,并支付316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海鲜公司辩称,其出售的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含配料表的标签,因受托生产商印刷错误,致使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存在原告所称的缺乏“配料表”的事实。
法院判决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刀鱼馄饨属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事项。本案中,涉诉食品因受托生产商的印刷错误,导致配料表几乎被后印制的不干胶标签完全覆盖,存在标签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系消费者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和生产经营者具有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错,且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作了例外规定。标签瑕疵并不等同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海鲜公司委托的生产商具有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等,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馄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符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另查明,左某连续两次购买而并不食用,结合其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十起产品责任纠纷起诉索赔的事实,可以推定左某购买涉案刀鱼馄饨的目的是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获取不当利益。法律鼓励公民帮助国家、政府共同维护好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取得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左某的此种行为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目的相悖,而且会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在没有证据证实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对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原告以此为由向被告主张赔偿货款及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驳回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食品安全法》中,与惩罚性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其要点在三处:一是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赔偿前提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的规定。二是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对产品标签瑕疵且不导致消费者误导的不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三是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可见,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产品如果在实质上没有危害,仅是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虽然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为违规情形处罚,但是不能作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情形处理。
十倍的赔偿系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赔偿,超过损失多倍的赔偿数额让公民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更多了些不同的动机和诱因,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公民积极主动揭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而不会因食品的价值金额较小而怠于行使权利,从而能够对生产经营者有所警醒,起到预防和监督食品安全的目的。但是因为受到十倍赔偿的刺激,产生了“职业打假人”群体,以十倍赔偿作为牟利的手段。法律在一定领域内允许消费者用“知假买假”的行为打假和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可以借机进行牟利,以牟利为目的主张十倍赔偿既违反了诚信原则,又会激化社会矛盾,与立法精神相悖,不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