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身份关系人之间的大额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朱艳红 发布时间:2022-11-04 浏览次数:11158
原告樊某系被告申某的奶奶。2016年12月30日,樊某与丈夫申某某通过女儿分三笔转账13万元、现金5万元给孙女申某用于购车。2018年、2019年樊某夫妻再次陆续通过女儿转账40万给孙女申某用于购房。2021年年底樊某丈夫申某某去世。樊某与自己的儿子也即申某的父亲因爷爷申某某的抚恤金的分配使用发生矛盾。2022年87岁的奶奶樊某将亲孙女申某告上法庭,认为之前多次转账给孙女的钱系借给孙女的,现在要求归还之前给付孙女申某的转账合计58万元。
关于58万元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问题
第一种意见,本案原被告之间为直系亲属,双方之间赠与或借款的情况都是可能存在的,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转账系赠与关系,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赠与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意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不宜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原告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情形下,举证责任规则:1、一般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对在民间借贷中,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的,在双方不存在情人、亲情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情形下,应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转账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具体落实,同时也是细微调整,即“当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即举证责任又回转到了原告。
2、特别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不转移)。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的,在双方存在亲情、恋人等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形下,不再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当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则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普通借贷关系双方,而对于直系亲属等特殊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即出借人仍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时,如本案的直系亲属之间,在孙子女购车或购房时,父母或祖父母给予经济帮助的情形是很有可能存在的。在亲属之间发生矛盾时,转账一方依据转账凭证主张系借款关系,如不考虑这种亲情一律依照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以及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种情况下,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