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孙俊驹 发布时间:2022-11-08 浏览次数:15568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原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金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金某承担同等责任,原告陈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已报废,但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系被告陈某于2021年8月将案涉车辆以5000元价格转卖给被告金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金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车辆上路,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非法转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危险性,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6894.2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报废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是法律上禁止流通的机动车,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转让人对其进行转让,具有违法的故意,故应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报废后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时去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抹除车辆内自己的信息,以防有不安定的因素;打算购买二手车的车主,在购买时应谨慎询问审查车辆相关信息,勿要贪小便宜购买报废车辆,避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