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法官,谢谢您!要不是您执行力度那么大,我们的钱还不知道得啥时候才能拿到手!”赖某、李某、王某拿到执行款后不停地表示感谢。为此,她们还专门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赖某、李某、王某向郝某等人出借91万元。借款到期后,郝某等人没有还款,赖某、李某、王某遂将郝某等人起诉至泉山法院,并申请查封了郝某名下房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赖某、李某、王某与郝某等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泉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因郝某等人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期限还款,赖某、李某、王某向泉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泉山法院孙通法官即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郝某等人财产情况。郝某等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郝某被查封的那套房产上还设有抵押,其他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孙通法官多次与郝某等人联系,要求他们配合法院调查,尽快申报财产情况,履行还款义务。郝某等人仅仅接电话,口头表示要筹钱还款,但人一直躲避在外,拒不露面。泉山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郝某等人依然不为所动。

赖某的艰难处境牵动着孙通法官的心,他暗下决心,一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早日执结此案。为此他仔细梳理案例,认真研究执行方案,并多方询价,确定郝某被查封房子的价值,预判可能的拍卖价值,经研究后,孙通法官决定启动腾空并拍卖房产程序。而郝某则自信地认为自己被查封的房子上已经有抵押,即便被法院拍卖了,扣除抵押金额后也所剩不多,远低于借款金额,法院一定不会劳神费力地去腾空拍卖房屋,因此对于执行法官的屡次告诫,郝某置若罔闻。

随后执行员路阳、夏丁在孙通法官的带领下到郝某被查封的房子内送达房屋腾空公告并依法进行法律释明。而此时听到消息后的郝某再也不躲避了,迅速来到泉山法院,主动要求尽快还款。十天后,郝某筹集了案款并足额支付给申请人赖某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泉山法院围绕群众急难愁盼,加大司法拍卖力度,提高执行到位率,全力兑现诉讼当事人的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