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新修订的《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在《民法通则》的原有基础上新增加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更是增加了“打印遗嘱”这种新的遗嘱形式。但是对于独生子女的遗产继承保护问题上,我国《民法典》在法定继承上并没有规定独生子女可以排他性的继承父母的遗产,也就是说独生子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继承父母遗产的,而且独生子女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有遗嘱的,应当按照父母遗嘱执行,父母没有遗嘱,除了子女之外,死者的配偶还有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能分割遗产。”因此,对于独生子女继承的法律问题还是需要予以应由的关注和相应的普法宣传以保障独生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案情】

2021年6月25日,身患重病的唐某在女儿姚某乙的照料下还是撒手人寰。唐某十年前丧夫,唯一的女儿姚某乙是她最亲的亲人。唐某去世后,姚某乙想着把母亲所居住的房屋继承后予以出售,然而她却遇到了一个现实的难题,母亲唐某居住的房子竟然一直登记的是姚某乙的父亲姚某甲的名字。房子是父母婚后所买,紧靠市中心,交通便利,关键还是学区房,价值不菲。姚某乙心想着自己是父母亲唯一的孩子,当然也是唯一的合法的继承人,于是就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自己的独生子女证来到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排了号,轮到自己向工作人说明了情况就要求工作人员帮忙办理过户。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看了一下姚某乙手中的手续,以姚某乙手中的材料缺乏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的裁判文书为由予以拒绝。姚某乙从骨子里有害怕诉讼的心理,总觉得打官司是劳民伤财,于是不假思索从手机地图上搜索了一下附近的公证处,驱车就到了公证处。

公证处一位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姚某乙,详细询问了姚某乙相关情况后,要求姚某乙把他母亲的父母,他父亲的近亲属要全部带到公证处,这样才能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姚某乙这个时候才发现自己想要合法继承这个房屋还是很麻烦的。因为姚某乙母亲唐某的亲戚在江西老家,父亲姚某甲的亲戚在山东老家,还有一些亲戚在国外的,这可如何是好?

本案中,姚某乙为什么作为独生子却无法完全获取父母去世之后留给自己的合法遗产(房屋)?

【浅析】

我们前面有所阐述,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独生子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排他性的继承权,我们结合上述案例进行以下的分析:

(1) 按照我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由于唐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且房子是登记在姚某甲名下,那么作为独生子的姚某乙并非是涉案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案例中,姚某甲已于十年前身故,唐某由于懈怠履行权利,其并没有将姚某甲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即唐某没有完成遗产继承的法律事项。况且姚某甲和唐某生前均没有留下遗嘱,故姚某甲名下房子在十年前姚某甲离世后存在一个法定继承问题,姚某甲的父母若是十年前健在,且晚于姚某甲死亡,由于姚某甲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姚某甲的房子则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即这套房产的1/2属于唐某,剩余1/2属于姚某甲的遗产。

姚某甲的1/2房产在姚某甲离世后有四个继承人,唐某、姚某乙、还有姚某甲的父母。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那么四人平分1/2。因此唐某在原有1/2的基础上再获得1/8,合计5/8,姚某乙分得1/8,姚某甲的父母得1/8。 假定唐某生前父母均已离世,那么通过上述事实,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姚某乙获取唐某5/8的遗产份额,再加上自己的1/8,共计应获得3/4的遗产份额。综上可知,若是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姚某乙尽管是姚某甲和唐某唯一的子女,其并不是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2) 按照我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若是姚某乙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那么作为独生子的姚某乙也并非涉案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问题,这是因为我国民法典对于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也做了进一步的法律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法律规定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继承人的,则当然丧失继承权。

综上可知,独生子女并不当然具有遗产继承的唯一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