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作为外地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时无刻都能感受到来自杨瑞芳法官、朱文娟法官助理和贵院工作人员

公平公正的对待以及高效便民的服务……”

11月14日,金坛法院杨瑞芳法官收到一封来自南通一家建筑企业的感谢信。字里行间无不流露着对法官诚挚的感谢,同时传递着对法院护企暖企的肯定。

不久,又收到了这家企业寄来的大红锦旗。“高效为民 公正司法”八个大字再次表达了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和肯定。

背后的故事:

2019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有关工程采购合同及施工合同各两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相关工程所需设备进行采购并进行安装施工;2019年4月10日,双方签订采购、施工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合同固定总价为44658202.7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采购、安装施工合同过程中多次会商进行了调整变更。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25日完工。因被告支付原告39430551.1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于2021年8月4日诉至本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为工程款并依法享有优先权;2、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及竣工时间;3、固定总价外的增减项工程款。对此,杨瑞芳法官通过庭审中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并逐一与鉴定人员确认有关鉴定事项,同时理清各项法律关系、向各方当事人透彻剖析法理。最终,法院在经过三次庭审后于2022年10月8日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28576.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其施工的工程在工程款7328576.94元范围内享有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11月8日,原告收到了全部款项。

一封感谢信和一面锦旗,是对金坛法院法官辛勤付出的肯定,暖了他们的心,也一扫他们办案的疲惫,激励他们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道路不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