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陈某向张先生借款173万元,由李女士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后陈某一直未归还欠款,张先生便诉至启东法院,要求陈某还款且要求李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判决支持张先生诉请。但李女士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涉嫌诈骗犯罪,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审查终结后,以陈某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启东市检察院起诉,后经启东法院判决陈女士犯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现张先生又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对陈女士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显示,原告张先生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故原告与陈女士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被告作为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责任,应当根据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陈某骗保,故李女士的签字担保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根据陈某与李女士的聊天记录,李女士实际参与了案涉借款;再次,李女士与陈某交往甚密,对外有多笔款项共同参与,李女士在案涉借款中也有一定受益。李女士存在过错,依法判决李女士对借款人陈某不能清偿原告张先生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赔偿后,可以另行向债务人陈某进行追偿。

法官说法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内容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主要从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联性、担保人对借款合同的参与度、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