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相亲认识交往,婚后却发现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不合,一拍两散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因结婚、共同生活产生的经济往来却没那么容易理清。近日,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晓云和谢飞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30日举办婚礼。之后双方同居生活至2022年6月,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现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为要回结婚时的彩礼和生活中向女方转账的款项,谢飞将晓云诉至法院。

谢飞称,两人交往时,自己先支付了2.8万元作为彩礼,婚礼举办前夕,被告又提出需要给10万元的彩礼,于是母亲向被告转账9万元,两人才顺利举行婚礼。同居期间,被告一直以感情没有到领证的地步不同意领证,还要求将工资上交,因此自己每月转账2000元给被告保管。除彩礼外,一起生活期间自己向被告转账合计11万元。2022年6月初,被告提出分手并搬离婚房,但在后续协商中对收取的彩礼及转账不同意返还。

晓云辩称,举办婚礼后,自己发现原告沉迷于游戏、赌博,还购买性药,双方夫妻生活不和谐,不领证系双方协商的结果。怀孕后自己也提出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因胎儿发育问题流产耽搁了,且原告在此期间对自己漠不关心,双方目前境况系原告导致。至于彩礼和转账,原告提出的2.8万元是用于筹办婚礼的,9万元是彩礼。同居期间,原告挣钱偿还房贷及个人债务,自己工作不稳定,长期待业在家,收到的彩礼及转账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两人共同花销271994.32元,该费用还不包括逢年过节给长辈送礼及转账。自己提交的交易明细中小额支出较多足以证明是为共同生活支出的,且用于筹办婚礼及共同生活费用已远超彩礼及原告转账的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的数额,原告主张彩礼为11.8万元,被告认为其中2.8万元系筹办婚礼费用,不属于彩礼,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被告已认可彩礼为11.8万元,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2.8万元是原告给被告办婚礼的费用,故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被告曾怀孕后流产未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相对独立等因素,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7万元。被告辩称其所收彩礼已全部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开支,被告虽然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同居期间共开支消费27万余元,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开支消费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还是其个人消费,且这期间被告曾参加工作也有收入,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账款11万元,其中主要是原告给付被告的每月生活费2000元,因该钱款系原告赠与被告,被告也已用于生活消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