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2日是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文明守法平安回家”。在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希望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规制和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市民知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发布会上,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龚思红介绍泉山法院2022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主要特点及建议。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员额法官高娜公布四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一、泉山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概况

2022年,泉山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集中审理。今年以来,我院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79件,其中判决186件,调解89件,调撤率46.64%。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90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89件。

二、审理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侵权类案件中占比大。2022年1月-11月审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侵权类案件中的占比超过50%,其中涉老年人、未成年人交通交通事故增多,应当引起重视。当事人疏于观察、酒后驾驶、不遵守交通规则等为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二)非机动车类交通事故数量不断攀升,且大部分无保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从当前审理的案件来看,机动车基本上都购买交强险,绝大多数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但非机动车车主大都未购买保险。仅外卖骑手由外包平台或第三方公司购买保险,且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加之部分骑手不配合、赔偿能力差,受害人对骑手及所在单位信息了解少,受害人索赔仍具有一定难度。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鉴定占比较高,影响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多为受伤较重或者较为复杂、矛盾较大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会申请对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周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受害人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赔付。

三、对涉交通事故问题的建议

(一)要增强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没有监控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保存现场证据据,不要随便移动现场并及时报警。在医院治疗期间,应当将病案材料、摄片、发票等保留好,以备鉴定、诉讼需要。造成误工损失的,还应当保留好工资流水、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证据,及时依法维权。

(二)要有风险意识,注意提前防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交强险赔偿限额有了大幅度提升,但并不能足额赔偿损害较大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受制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伤者能否足额获得赔偿没有保障,因此广大车主应当注意防范风险,适当购买保险,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加强多方联动,便捷高效化解纠纷。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快速、便民、利民的需求,泉山法院将继续加强与交通部门、保险行业的多方联动,通过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在线调解等,促进交通事故纠纷低成本、高效率化解。

典型案例

案例一、饮酒后交通肇事,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应予以赔付?

案情简介:辛某将机动车交给同样已经饮酒的李某驾驶,并配合对车辆不熟悉的李某启动车辆、挂档,李某在驾机动车掉头时操作不当,车辆冲上路边,撞到朱某等5名路边人员以及停靠车辆、饭店店外设施,致使多人受伤、他人财产受损。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100ml。经认定,李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辛某犯危险驾驶罪、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刑罚。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伤者朱某起诉要求辛某、李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问题,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醉酒驾驶系法律禁止行为,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险条款中明确载明“饮酒后驾驶为绝对免赔事项” 应认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免于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必须投保的保险。醉酒驾驶虽系法律明文禁止的违规行为,但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仍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向肇事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业险是车主自愿购买险种,赔偿的内容、免赔事项由保险条款进行约定。饮酒后驾驶列为绝对免赔事项,因酒后开车系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的解释说明义务程度较低,保险公司只要尽到提示义务,在保单或保险条款、其他保险凭证中标注,即可免于赔付。“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醉酒驾驶违反交通规则害人害己,不仅需要支付巨额赔偿款,给受害人造成不可磨灭的身体和精神痛苦,还可能锒铛入狱,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好意同乘案件中,驾驶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刘甲驾驶机动车免费搭乘朋友刘乙,因驾驶不当,车辆失控,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刘乙受伤严重。刘乙治疗后将刘甲起诉至泉山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乙虽系免费搭乘,但并不能免除刘甲在驾驶过程中对刘乙应尽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刘甲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刘乙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免费搭乘系乐于助人、乐善好施的民事互助行为,有助于营造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和塑造良好的道德规范,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经综合考量,泉山法院酌定判决刘甲承担75%的赔偿责任。因刘乙系车上乘员,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事故车辆并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刘甲自行负责。

典型意义:“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好意同乘”这一互助行为给予肯定。但同时要注意,“好意同乘”并不等同于完全免责,并不免除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义务。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注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购买司机险和乘员险,为车上人员多一份保障。

案例三、被鉴定为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电动车方是否应比照机动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老人费某驾驶电驱动四轮车接孙子时与步行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经鉴定,费某驾驶的电驱四轮车符合机动车的相关定义,王某认为费某驾驶无牌的机动车非法上路行驶,且无任何驾驶证件,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费某驾驶电驱动四轮车是否应认定为机动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应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虽然事故电驱动四轮车经鉴定被认为符合机动车的相关定义,但该类型车辆并非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中列举的机动车中的一种,而是属于部分性能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费某购买的车辆无购车发票、缴纳车辆购置税发票等不具备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条件,且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的,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法购买交强险,如将事故车辆认定为机动车,则事故车辆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费某而言明显有失公允,不应承受非因其过错导致的不能购买交强险的后果。因此事故车辆认定为超标电动车为宜,不应当比照机动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泉山法院结合事故监控录像、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综合分析,认定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自行30%的责任,费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

典型意义: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推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民法典》也规定事故发生后,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当前因种种原因,超标电动车大量存在,老年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多为超标车辆,符合机动车的定义,但该部分车辆无法购买交强险,如果比照机动车,要求无法购买交强险的超标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则过重的增加了超标车辆的赔偿责任,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有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要求超标车辆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老年人驾驶的超标三轮车、四轮车风险极大,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避免驾驶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四:超过退休年龄还能获得误工费赔偿吗?

案情简介:66岁的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认定,肇事机动车驾驶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的伤情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前刘某一直在家务农,家庭承包土地1.62亩。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高某已达退休年龄,不愿意支付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的计算应以受害人是否存在实际误工损失为基础,以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作为计算依据。达到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且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农民的退休年龄,农民因缺乏退休待遇,加之职业特点及生活生产状况,往往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维持生活来源,如不支持农民的误工损失则明显有失公平。刘某提交的证据显示高某以家庭为单位实际承包了土地,部分家庭成员受伤必然会对家庭生产的整体利益产生影响,故农民在事故致害时也应当获得相应的误工费。结合高某家庭承包土地的亩数、误工期,参照相关标准,酌定按每月800元支持误工费19200元。

典型意义: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社会应当尊重、鼓励老年人进行劳动、获得收益的权利。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但随着物质水平和人口身体素质的提高,达到退休年龄以后的很多老年人仍可以被岗位返聘、自主创业、务农,继续在适合的、可以胜任的岗位上工作。误工费的计算应以受害人是否存在实际误工损失为基础,以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仅仅因为年龄而剥夺老年人劳动及收益的权利。支持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的误工费,有助于维护老年人的劳作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对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的养老模式具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