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用儿子抚养费买房,法院判退!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张玉梅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3732
2019年7月2日,小杰(时年3岁)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杰随母亲王女士共同生活,父亲赵先生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70万元。同时,协议另明确,王女士可用该笔费用购买商品房,但根据出资比例,小杰须作为按份共有人登记为产权人。
同月,王女士与李先生再婚,并购买市区某套商品房,成交价181.8万元。王女士分别支付购房定金3.8万元,过户时支付78万元,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该新购房屋登记在王女士与李先生两人名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2021年7月,赵先生知道情况后,认为王女士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抚养内容,新购房没有给小杰份额,侵害了小杰的利益,故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杰为原告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女士、李先生共同返还小杰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离异父母可以协议变更孩子生活费的用途,但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案中,根据银行流水记录,王女士以现金支付的购房款中的70万元实际来源于赵先生所给付的孩子生活费。金钱虽系种类物,但前述特定款项已实际物化为案涉房屋的一部分。王女士利用孩子的生活费购房却未按协议将小杰登记为产权人。作为监护人,王女士未能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该财产处分损害了孩子利益,应当返还。案涉房屋同时登记于李先生名下,无论其对案涉房屋是否出资或出资多少,从法律角度考量,其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表面上实际占有了房屋,在实质上确已先行占有了该特殊钱款并因此获得相应利益,明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案涉钱款并支付利息。(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未成年人虽因年幼,暂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确系独立的民事主体。抚养费是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一方行使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方式,其权利主体为未成年人。此外,未成年人还可以通过接受赠与、继承、奖励等方式获得个人财产。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监护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家庭是未成年人受庇护的港湾,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屏障。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