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千余元债务不还,还故意“隐身”后.....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孙照勇 李阳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3414
童某向徐某购买手机,但支付购机款后徐某未能按时发货,童某遂要求徐某返还购机款,但徐某未按承诺归还。经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徐某应当退还童某购机款4199元。因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童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徐某邮寄送达执行文书,告知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徐某本人签收法院送的文书后未主动履行,也未申报财产。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徐某在支付宝和银行账户预留的电话,均拒绝接听。当申请执行人再次与徐某联系,却发现已被拉入“黑名单”。
因徐某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综合考虑该案执行标的,故法院对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徐某既未缴纳罚款,也未履行涉案债务,法院遂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徐某主动与法院工作人员联系,称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生活多有不便,表示愿意立即履行涉案债务、缴纳罚款,请法院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徐某足额履行涉案债务并缴纳罚款,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收到法院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拒不申报财产、故意“隐身遁形”拒绝接受法院传唤是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本案中,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虽然涉案标的较小,在被法院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最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此提醒意图“隐身遁形”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黄金有价、诚信无价,切莫自作聪明、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