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369起案件不予减刑
作者:新华日报 顾敏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5230
本报讯 胡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没收赃款174.7万元。因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胡某某获得表扬两次,今年2月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但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一直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而且故意隐瞒名下一套房产,未如实申报登记在其子名下房屋的情况,不能认定其有悔改表现,裁定不予减刑。
这是我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典型案例。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7日通报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情况:截至今年11月,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4636件,审结24410件,其中,裁定减刑23799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825件,不予减刑369件;裁定假释230件,不予假释3件,撤销假释3件。
过去,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原则性、分散性,各地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流程不统一、审理程序不规范、审查流于形式等问题较突出,严重影响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化办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省法院今年初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归纳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8大类要素,明确对应的证据材料及审查重点,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堵上违法违规减刑、假释的制度性漏洞。
“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好坏,不能简单以监狱表扬数量的多少来衡量。”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曹霞介绍,具体办案中,法院会全面审查罪犯的接受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既审查其客观改造表现,也要结合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材料,审查其主观上是否认罪悔罪。同时,法院充分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对于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程度高的罪犯,改造难度较大,一般需要更长的考察期限,甚至不予减刑、假释。
对于负有财产性判项履行义务的罪犯,其履行情况、履行能力也会对减刑、假释产生影响。曹霞说,如果查实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于罪犯适用假释时,还要考虑其再犯罪危险程度和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