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1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4636件,审结24410件,其中裁定减刑23799 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825件,不予减刑369件,撤回建议5件;裁定假释230件,不予假释3件,撤销假释3件。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但是近年来,减刑、假释案件庭审走过场、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一定程度存在,对罪犯是否予以减刑、假释,仍然基本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为裁判依据。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并明确了具体审查方法。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瑞瑾介绍,去年,全国政法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全面排查整治,江苏法院倒查了近30年办理的80余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总体而言,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落实《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背景下,法院如何把握减刑、假释实体条件?“在具体办案中,不能简单以监狱表扬数量的多少衡量改造表现的好坏。”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曹霞介绍,做好实体条件审查是提升案件实质化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总体上,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实质化审理的四项基本要求,做到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区别对待,综合考察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各项实体要素。具体办案中,要全面审查罪犯的接受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既要审查其客观改造表现,也要结合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材料,审查其主观上是否认罪悔罪,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对于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程度高的罪犯,改造难度较大,法院一般把握更长的考察期限,甚至不予减刑、假释。此外,对于负有财产性判项履行义务的罪犯,其履行情况、履行能力也会对减刑、假释产生影响。如果查实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如果罪犯确无履行能力,则不能因此否定其减刑、假释资格或者缩减幅度。

对于罪犯适用假释时,法院会考虑其再犯罪危险程度和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重点加强对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的审查。

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江苏法院健全报备案件个案审查反馈机制。从实体、程序、文书质量三个方面审查案件实质化审理水平,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和错误。2018年以来省法院共办理报备案件600余件,对31件案件不予备案,以个案的纠正带动类案的规范。

同时,江苏法院常态化开展减刑、假释案件专项检查,将减刑、假释案件专项检查作为“裁判文书质量提升年”的重要内容,对2021年审结的14601件减刑、假释案件开展逐案自查、抽样评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深度剖析问题原因,分类开展整治整改,切实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