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对执行机关代表的出庭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江苏法院尝试在一些重点案件或者有争议的案件中,探索公职律师出庭制度,由监狱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以提高庭审的对抗性,推进庭审实质化。

所谓公职律师,是指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属于在编在岗的公职人员,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未成年犯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在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后,指派公职律师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减刑、假释是对表现较好的罪犯给予的奖励,而非罪犯的权利,因此罪犯不能委托社会律师参与庭审。

庭审中,公职律师运用法言法语和专业法律知识,充分阐述报请减刑的依据和理由,多方面进行分析,动态展现该罪犯前后两次表现的变化,深入剖析其犯罪的原因,得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结论,令人信服,也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同。减刑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告对罪犯张某某减刑一个月。

这是镇江中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监狱公职律师出席减刑庭审案,实现了执行机关代表与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对话,有效提高了执行机关代表的履职能力,保障了庭审功能的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失为一次减刑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有益尝试。

据悉,江苏法院将继续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规范的程序,更科学的机制,规范案件办理,提升实质化审理水平,持续擦亮江苏减刑、假释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