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减刑假释” 不走过场:不退赃不履行财产刑不减刑
作者:荔枝新闻1 刘舒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10013
今天(12月7日),江苏省高院发布了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目前已经倒查了近30年办理的80多万件减刑假释案件,尚未发现严重违法情况。同时介绍,近几年,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对服刑人员予以减刑假释呢?
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4636件,审结24410件,其中裁定减刑23799 件,不予减刑369件,撤回建议5件;裁定假释230件,不予假释3件,撤销假释3件。
江苏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曹霞介绍,“对改造表现好的罪犯,我们国家是给与一种奖励,可以减刑、假释的。当然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是应当给与减刑。从适用的对象来看,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都可以的假释。减刑、假释是对罪犯一种激励,对于罪犯认真接受改造、服从监规和纪律规定都有激励作用。”
刑罚最主要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在全面考核、从严把握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减刑、假释。具体来说,并不是单纯以在改造期间的表现来评判,会综合考虑到原判刑罚的性质、主客观表现等诸多要素来评判。
曹霞解释,“减刑必须要服刑达到一定的时间,监狱进行择优呈报,在符合条件的罪犯里,选择表现最好的罪犯呈报减刑。并不是大家想象中的只要罪犯服刑有一段时间就会裁定减刑,我们对条件把控很严格,而且要履行法定程序。”
在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胡某因犯贪污、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提出了减刑建议,但法院审理查明,胡某虽然退出了全部赃款,但没收个人财产50万没有履行,故意隐瞒了一套房产,因此认定不具有悔罪表现,裁定不予减刑。
犯集资诈骗罪的李某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尽管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 ,获得表扬八次,但在原判决中认定他没有如实交代资金流向,也不配合追赃。对于减刑的建议,法院认为已处分的李某的财产远不足以退赔被害人损失,不予减刑。
曹霞告诉记者,“财产刑判项必须和减刑假释相关联,这一点执行得非常严格,尤其是职务型犯罪、涉金融罪犯,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还有涉黑恶这三类犯罪从严把控这些罪犯的财产刑判项,具有赔偿能力不积极退赔退赃,我们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此外,对于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程度高的服刑人员,法院一般把握更长的考察期限,甚至不予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