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2021年全国政法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全面排查整治,江苏省法院倒查了近三十年办理的80余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总体而言,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瑞瑾在通报会上介绍,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减刑、假释制度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罚功能和目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江苏省法院坚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持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公开审理。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4636件,审结24410件,其中裁定减刑23799 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825件,不予减刑369件,撤回建议5件;裁定假释230件,不予假释3件,撤销假释3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婷婷介绍,实质化审理的四项基本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在案件办理中,江苏法院探索多项庭审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推进要素式审查,依法、全面、严格、有序审查执行机关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综合考察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各类要素,准确把握罪犯减刑、假释资格和减刑幅度;强化庭审调查和庭外调查核实,法检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强化各自职能作用发挥,确保“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同时,为避免对执行机关报请材料的过度依赖,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庭外调查核实;开庭审理证人出庭全覆盖,坚持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要求每件开庭审理案件至少通知一名管教民警和一名同监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结合证人证言判断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为了解罪犯实际服刑改造表现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证据;为提高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能力,增加庭审的对抗性,探索由监狱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出庭。

通报会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十起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韦瑞瑾表示,为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江苏法院将立足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程序公开公正,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不断加强法检执的沟通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