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泽法院在办理一起刑事罚金执行案件时,执行干警善用群众工作法,尽职履责,最终450万元罚金全部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于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于某并未全部履行法律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泽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依法进行查控,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因被执行人于某在监狱服刑,承办法官通过被执行人与其家属取得联系,耐心地向其父亲详细解释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但其父亲并未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后承办法官不远千里前往被执行人于某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的家中,当面向其父亲说明来意,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的释法说理,引导其认识缴纳罚金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他表示将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筹款代为缴纳罚金,同时并对承办法官的善意引导表示感谢。

下一步,洪泽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针对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将强制执行措施与教育说服工作相统一,确保刑事生效判决全面落实到位,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