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从业车主也越来越多,网约车一旦被撞送修,司机被迫停业,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如何赔偿?

2022年3月31日,徐师傅将所驾驶的网约车停放在自家门前,吴某驾车路过与徐师傅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师傅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徐师傅将网约车送至4s店维修,至2022年5月4日才修理完毕。
     因吴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迅速赔偿了徐师傅的车辆维修费用,但拒绝赔偿停运损失。多次协商未果后,徐师傅将吴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属间接财产损失,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商业三者险合同也明确约定对该项损失不予赔偿,吴某所驾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已生效。因此,徐师傅的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师傅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专门从事网约出租车客运经营,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送修,导致无法正常营业,停运损失确实存在,徐师傅有权主张赔偿。

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加黑加粗的免责条款、投保人签字的投保人声明等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在吴某投保时尽到了对相关免责事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徐师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应由肇事司机吴某赔偿。

那么吴某究竟要赔偿徐师傅多少停运损失呢?在参照事故发生前一年徐师傅营运收入情况并扣除必要成本后,法院酌情认定其停运期间的收入标准为276元每天,最终海安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徐师傅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9400余元。

【法官说法】

 网约车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也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对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对比普通交通事故案件往往存在停运损失,该类损失是否能依法获得支持、赔偿主体、赔偿的计算标准,一直是案件审理的焦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但并非所有运营车辆的停运损失都能获得赔偿,只有具备相关运营资质且依法运营的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二、关于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毫无疑义应当是侵权人,那么作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中一般均约定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该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网约车等营运车辆主张停运损失的,应当以营运利润作为计算停运损失的依据,而非营运收入,在司机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的情况下,以日平均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在司机无法提供明确具体的收入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交通运输行业的收入标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