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图片_20230112154423_副本.jpg

社交软件上认识了朋友,线下见面却傻了眼,被骗感情不说,还被骗了大笔酒水钱。1月12日上午,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酒托女”诈骗案件,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及李某(另案处理)在某地开设“蓝调小酒馆”,招募梁某合(另案处理)为“托头”,被告人梁某卓负责“传号”,被告人翟某某、覃某能、方某银、覃某静等七人为“键盘手”,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为“托女”,被告人黎某为服务员。“键盘手”负责通过“陌陌”“连信”等社交软件物色男性被害人,虚构女性身份线上聊天,以谈恋爱、相亲交友为借口,要求与男性被害人线下见面。后“键盘手”分别将被害人信息和虚拟女性身份信息,汇总发给“托头”梁某合、“传号”梁某卓,并安排“托女”李某某等四人,冒充虚拟女性,将被害人带至“蓝调小酒馆”,让被害人高价消费真实价格低廉的酒水等食品,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八名被告人诈骗数额分别为7520元至6029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梁某卓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徐某诈骗数额巨大,梁某卓等七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梁某卓等八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梁某卓等七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黎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某、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卓等六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