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江苏法院提出实施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举措,不断深化创新、权利、惩罚、效率、诚信五大导向,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江苏法院持续成为国内及涉外当事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

2018至2022年,全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21741件,审结117247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135.78%、137.80%。2022年江苏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得分全国第一,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获100%满意度。

坚持平等保护

打造知产保护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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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赴泰州植物新品种育种基地与专家交流育种专业知识

2021年2月,涉“BURBERRY”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江苏法院落槌,一审裁定依当事人申请及时下发临时禁令,有效阻止了行为人继续实施被诉侵害世界著名商标的行为。该案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20-2021年度十佳案例”。

近年来,“苹果”“高通”“BURBERRY”“拉菲”“PHILIPS”等越来越多外方权利人主动选择到江苏法院起诉。2022年8月,省法院审结涉德国知名家居品牌“德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方5000万元赔偿请求,该案也是目前外资企业在国内最大赔偿额的商标侵权案件。

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介绍,江苏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始终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竞争权益贯穿于知识产权保护全过程,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稳定市场主体预期。

“推动营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全省法院注重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努力打造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谈道。

聚力保护创新

推动科技自立自强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天津市水稻研究所将育成的“金粳818”水稻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并于2018年获得授权。2019年9月,该研究所向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拥有“金粳818”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权,授权期限为该品种申请日至整个有效期内。然而某市某农资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发布种子销售信息,长期以来以白皮或其他稻米包装方式对外销售“金粳818”稻种。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获得的该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同时属于恶意侵权行为,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南京中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侵权人系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技术推广者,利用种粮大户等会员的充分信任,未经许可采用白皮或其他不规范的包装销售种子,知假卖假,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方式隐蔽,侵权情节严重,不仅侵害了原告获得的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还严重损害了种子生产销售秩序,严重损害品种购买者、种植者利益。本案系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净化种业市场的典型案件,入选2021年新时代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2年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在审理涉及企业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产业化等案件的过程中,江苏法院充分尊重研发规律和创新成果市场价值,依法纾解企业创新融资困境。为及时把握科技新兴领域的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不断满足创新主体的保护需求,省法院在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分别设立涉集成电路和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调研基地,联合开展关于涉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卡脖子”技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题调研,向省委报送相关研究成果,助力解决“卡脖子”问题。

规范竞争行为

推动建立统一大市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江苏法院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严厉惩治各类扰乱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竞争权益。

2018至2022年,江苏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2916件,年均增长31.56%,审结2591件,年均增长33.89%。受理垄断纠纷12件,审结8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调解赔偿数额12.06亿元。

全省法院妥善审理因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引发的垄断纠纷案件,正确划定合法竞争与违法垄断的边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全省法院加大对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在涉某两外卖平台强制“二选一”案中,法院依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认定某头部平台运营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以提高费率、置休服务等手段阻碍商户与竞争平台合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力打击平台恶意竞争,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

该案判决为平台企业竞争设定“底线”,对防止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推动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该案入选2021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和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激励守正创新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弘扬守正创新,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全省法院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积极推进诚信江苏建设,使法治和诚信成为江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显著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要求,不断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小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小米”商标属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中山奔腾公司等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在产品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与“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以侵权获利额作为赔偿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主张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41万余元。

江苏高院判决支持了3倍惩罚幅度,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诉求。此案成为商标法修改后,国内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被评为2019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的知识产权案例。

2022年,省法院发布江苏法院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件典型案例,开展诚信专题调研,形成《关于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报告》。2021年,“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项目获江苏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特等奖(第一名),最高法院在《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中充分肯定该项工作。

加强专业化建设

提升保护创新效能

江苏是全国最早建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最早在三级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试点的省份。目前我省共有4家知识产权法庭和50家基层知识产权管辖法院,数量均位列全国第一。全省法院管辖体系不断优化,实现了基层法院管辖各市全覆盖,及时回应园区、自贸区等地保护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以及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司法需求,逐步实现了司法供给与全省各地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相适应。

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更新完善省法院技术专家库,实现全省法院共享。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首创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工作经验获“江苏省法治建设创新奖”一等奖,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就技术调查官“一官二员”工作机制在全国法院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2018至2022年,共有45件知识产权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

近年来,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省工人先锋号等,连续三年获评全国打击盗版侵权有功单位。王小莉等5名法官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37名法官被授予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骨干人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