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办 发布时间:2023-01-28 浏览次数:4105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长三角区域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高标准市场体系,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重要意义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提出了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世界前列的目标。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内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扎实推进长三角区域司法保护协作,对于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提升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城市发展能级,增强区域竞争力与内生发展动力,推动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原则
1.坚持法治原则。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法治成为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好品牌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发挥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利于营造市场统一开放、规则标准衔接、要素自由流动的发展环境,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
2.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知识产权保护全过程,完善与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积极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3.坚持最严格保护原则。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综合运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减轻举证负担、行为保全、刑事制裁、从业禁止令等手段,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尤其是关键核心技术、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激发知识、技术等市场要素的活力,以高质量的司法供给保障长三角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4.坚持系统保护原则。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和一体化发展思路,聚焦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完善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司法协作以及司法与行政一体化保护工作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把制度优势转化为保护效能,推动长三角区域加快建成我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营商环境向更高水平迈进。
二、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5.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妥善审理竞争类案件,依法制裁损害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正确划定合法竞争与违法垄断边界;严厉打击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对影响力程度高的商业标识的司法保护,解决不同标识之间权利冲突。进一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衔接,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治意识。
6.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探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依法审理涉及数据交易、数据市场的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各类案件,加强对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数据产权非排他性和可再生性特征积极探索相关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关键数字技术创新应用,促进各类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规范健康运行,为培养数据驱动、共创共享的数据要素市场,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提供司法保障。
7.推进创新成果流转应用。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合同纠纷,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与合同责任,依法规范智力成果从创造到转化、应用各环节的法律关系、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促进创新技术和知识产权自由有序流动,保障和推动智力成果转化为先进生产力,高效益实现创新成果价值,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大力保护创新创业主体合法权益
8.妥善审理创新创业人才流动知识产权案件。妥善处理涉及创新创业人才流动的成果权属、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竞业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等纠纷,依法保障研发人员权益与企业投资研发收益,推动人才依法有序流动,为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9.依法保护投资者商业秘密。积极适用法律法规关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等侵犯投资者商业秘密情况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降低权利人证明难度,由被诉侵权人证明投资者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存在、不成立或者未侵犯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制订出台《关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着力解决商业秘密刑事立案难等问题。通过不公开审理、分阶段披露涉密证据、第三方专家筛选或审查、限制复制或摘抄、签发保密令等方式,防范诉讼中投资者商业秘密被不当“二次泄密”。
10.精细化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进一步强化精细化裁判思维,加强对创新程度高的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必要时通过委托评估、审计等方式,并结合比例原则、证据披露、举证妨碍等制度适用,科学、精准确定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额,使损害赔偿额与成果的创新程度及其知识产权价值、行为人主观过错状况、侵权情节等相适应,在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的同时,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投资等提供价值参考。
11.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准确理解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细化说理,依法积极适用,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及时有效阻遏严重侵权行为,促进形成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氛围。
四、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同机制
12.完善技术调查官运用机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法庭适用和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并实现全省共享,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在确定技术事实争点、调查范围、顺序、方法以及最终查明技术事实等方面的作用,有效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周期长、权利人举证难和负担重等问题。探索推进长三角区域技术调查官资源等技术专家共享、统筹调派、相互支持,推动长三角区域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创新。
13.推进纠纷快速审理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推行示范判决,探索中间判决,基层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和中级法院二审独任制审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易于作出侵权判断的案件,通过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快审快结,探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化常见案件裁判文书格式,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案件集约化审理。
14.完善全链条协同保护机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驻律师工作站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以及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落实,有效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职能,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满足市场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加强沟通协调,推动程序衔接,畅通线索移送,促进执法司法标准统一,不断增强保护合力。积极向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行业协会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更好地发挥其部门管理、行业自律职能。
15.健全长三角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机制。秉持互利共赢、协同共进理念,加强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优势互补、标准统一,推动协作内容制度化、交流会商常态化、联席会议长效化,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苏锡常通等现有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落地落实,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同保护的示范性和引领性。推进省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故意侵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以侵权为业等失信人名录录入、发布、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设立跨区域曝光平台,推动长三角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交换共享、失信标准互认、惩戒措施互通等联合惩戒制度,有力提升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一体化建设,加大对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力度。
五、持续锻造过硬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16.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切实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一体化发展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更高层次对外开放的大局中谋划思考。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前沿性和国际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历练、专业训练、实践锻炼。有效利用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业务专家等资源优势,开展同堂培训、联合调研、业务研讨等活动,共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素能,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锻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17.加强审判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南京、苏州、无锡、徐州四个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制度优势,着力打造“知识产权法庭+巡回法庭”审判模式,加快自贸区法庭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实现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便捷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