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常州两名被告因违规放生2.5万斤鲶鱼,需承担对省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各类费用及惩罚性赔偿5.8万元,这些费用将用于对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常州的徐某为行善积德,从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前往长荡湖放生。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在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外专家评估费用为1.8万元。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遂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