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等以及惩罚性赔偿共计5.8万元。该案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专家辅助人出庭进行阐释。

2020年12月,被告徐某未向主管部门报告,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鲶鱼2.5万斤放生于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后大量鲶鱼死亡。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是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鲶会对本土鱼类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该案审判长、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表示,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此类案件,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近年来,南京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2021年10月,南京启动首次全市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工作,截至去年11月共调查记录到2530种物种,为进一步制定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策与措施提供了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