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为谋求不当利益,竟伪造手续承接业务?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荪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31.8070万元。

2019年10月,塞弗公司中标成为某村3.5万吨堆存焚烧飞灰应急处置项目的处置单位,后因处置压力过大,遂经人介绍结识了谎称在某生态环境局工作的被告人荪朝,想通过荪朝将部分飞灰交由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被告人荪朝被眼前的“利益”蒙蔽了双眼,为获得该项业务,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伪造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手续等文件,并在相关合同、接收证明及转移联单处加盖其伪造的某生态环境局、某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印章,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名义顺利签订飞灰处置合同。后荪朝接收塞弗公司转运的4600余吨飞灰,直接倾倒至当地滨河大道南侧等处,非法获利531万余元。

案发后,当地对倾倒的飞灰进行应急清理、运输、处置。经鉴定,上述倾倒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荪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荪朝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未退赃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其具有高危性、复杂性,管理一旦出现纰漏,不仅容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可能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较大影响。本案的判决警醒那些妄图通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赚快钱的人,切勿心存侥幸、胆大妄为,污染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承担起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在处置能力范围内承接业务,确保危险废物得到科学有效处置。”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如是说。